发布部门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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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 | 中文 |
GB 1493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粕类 本标准于2017-6-23代替GB 14932.1-2003 食用大豆粕卫生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加工用途的粕类产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菜籽粕和棉籽粕。 相关公告:关于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2016)等12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2016年 第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