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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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1122-2007 食品添加剂 山楂核烟熏香味料Ⅰ号、Ⅱ号 本标准代替QB 1122-91 食品添加剂 山楂核烟熏香味料I号、II号 (已作废)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山楂核烟熏香味料I号、II号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与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对以山楂核为原料,在800℃以下经干馏(无氧裂解)、冷凝、分离等方法制得的水溶性烟熏香味料的质量进行分析评价。不适用于与水不相容的油状物及由其制得的产物和由其他材料或其他方法所制得的产物,如木醋酸等。 废止依据:工信部发布28726项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复审结论的公告 2017年第23号 本标准2014年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依据:工信部对1130项行业标准复审结论的公告 2014年第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