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 吉林省逐鹿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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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LZK 0004 S-2019 鹿膏 本标准适用于以鹿副产品【鹿血、鹿鞭、鹿尾(去骨)、鹿筋、鹿皮、鹿心、鹿脑、鹿肾、鹿肉、鹿肝】的可食用部分经原料预处理、煎煮、浓缩成膏;添加蜂蜜、红糖、山药、茯苓、大枣、丁香、百合、人参(人工种植、4 年生或5 年生)、桑椹、黄精、龙眼肉、桃仁、小茴香、生姜、阿胶为原料,经清洗(或不清洗)、切制(或不切制)、烘干、粉碎、煎煮、浓缩、研磨、混合、分装、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鹿膏,属于其他食品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