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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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 | 中文 |
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本标准于2017-9-17代替GB 2762-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的限量指标。 2021-03-18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该标准的第1号修改单,于2021-02-22实施。修改内容:表2“食品中镉限量指标”中增加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限量要求为0.06mg/kg。文本已为含修改单的最新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