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第一批检测实验室名录的通知。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第一批检测实验室名录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普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的通知》(农建发〔2022〕3号,以下简称《实验室筛选工作通知》)要求,经相关实验室自愿申请、所在地省级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初步筛选推荐、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复核和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了第一批共126家检测实验室(见附件1),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检测实验室选用
省级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本区域土壤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等工作需要,在本次发布的第一批检测实验室名录中,选用承担样品制备和检测任务的检测实验室,确保土壤检测任务及时、准确完成。
二、规范检测实验室运行
承担样品制备和检测任务的实验室要严格执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技术规范(试行)》和相关管理要求,严格内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实验室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要掌握并贯彻执行有关技术规定和管理要求;所有承担样品检测任务实验室的样品制备人员、检测人员、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须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或委托组织的检测技术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
三、加强检测实验室管理
省级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承担样品制备和检测任务的实验室管理。对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实验室,可先暂停其相关任务,由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分析原因并监督整改,合格后可恢复其工作。但对工作过程中发现专业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水平存在严重问题的实验室,连续2次质量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且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实验室,存在数据弄虚作假、泄露敏感数据信息等行为的实验室,立即停止并不得再承担普查工作任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也可根据本区域工作需要和检测实验室数量,申请新增加检测实验室。
四、强化监督检查
省级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要求,开展对承担样品制备和检测任务的实验室的监督检查,实现对制样场地、制样工具、制样流程、制样记录、样品保存条件、密码平行样、质控样品添加、样品检测等重点环节全覆盖;开展检测实验室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评估和外部质量控制数据分析,动态掌握检测实验室的工作质量。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见附件2)将开展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考核、留样抽检和飞行检查等工作,请各省加强组织协作。
此外,各省级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特别是此次名录公布为空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实验室筛选工作通知》要求,严格初筛流程和实验室条件,尽快再次组织初筛推荐工作,严控推荐数量(第一批公示数量和第二批初筛推荐数量合计不超过30家),于 6月5日前报送初步筛选推荐的检测实验室有关材料。各地在检测实验室选用、运行、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李寒 郑磊 电话:010-59196326,59196343
附件:
2. 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名录(第一批)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27日
附件2
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名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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