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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弄虚作假!4家在线监测公司被通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2-04-29 点击 152 次

导读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发布管理办法》,将2022年度第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本批案例涉及危险废物非法处置、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污染物超标排放等领域。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发布管理办法》,现将2022年度第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本批案例涉及危险废物非法处置、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污染物超标排放等领域。

温州市瑞安某医疗排污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环境犯罪案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环保公安紧密联动,采用非现场执法手段查处的浙江省首起重点医疗排污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描述

2022年春节过后,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执法人员在对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数据例行巡检时,发现属温州市重点排污单位的某医疗单位化学需氧量数据从1月31日至2月1日出现间歇性超标,之后很快下降达标;2月2日7时50分至11时20分自动监测数据出现恒值。平台数据的异常引起执法人员的警觉,执法人员当即判断其中可能有猫腻,立即调取该医疗单位近期的污染源视频监控。监控证据表明,2月1日至2月5日期间,为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相关违法人员多次采取了用自来水稀释排放口采样区废水、将排放口黑色废水倾倒至外环境、将采样水泵放入空桶、用塑料袋包裹余氯监测探头等操作干扰自动监测数据。在初步掌握证据后,瑞安分局迅速将线索通报给公安部门并共同研究制定了现场检查方案。2月14日上午,瑞安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对该医疗单位进行突击检查,现场通过调取在线监控视频固定证据,控制操作工,还原演示违法操作步骤等,核实了该医疗排污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以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2月14日瑞安分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当晚公安部门对2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公安部门已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一、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应加强对医疗机构排污行为监管。当前全国各地疫情仍然反复无常,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阶段。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责,严格监管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医疗废水处置行为,特别是要加强医疗机构废水达标情况的监管,防止病毒通过污水传播,发现违法行为给予重拳打击,充分发挥环境监管震慑作用,督促医疗机构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落实污染防治责任。

二、运用好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技术实现对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提升非现场执法能力,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自动监控数据日常巡检是落实非现场执法监管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之一,瑞安分局通过安排专人定期对全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数据开展巡检,强化大数据分析研判,通过数据逻辑分析、同类企业数据比对、异常数据核查等方式,实现智能监管、问题溯源、高效查处,对排污企业实施“无死角”监督管控,对违法行为实施“零容忍”的精准打击。

三、充分发挥环保公安联合办案机制提高办案效率。本案查处过程中,瑞安分局周密部署,第一时间启动环保、公安联合办案机制。从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到抽调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召开案情分析会制定行动方案,再到现场分组同步开展有针对性重点的核查,案件查处过程中步步为营,第一时间准确固定相关证据,不给环境违法企业毁灭证据的机会,大大提高了案件查处效率。

台州市温岭市某金属表面处理厂废水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及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案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联动执法,采用自动监控数据平台大数据分析研判、无人机热成像等“高精尖”科技手段,事前有效确定目标,现场快速发现问题,实现精准打击的典型案例。

案情描述

2022年2月23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自动监控数据平台大数据分析研判,发现温岭市某金属表面处理厂废水自动监控pH值近期出现大幅异常波动,立即邀请自动监控、污水处理相关专家进行会商,初步认定该厂存在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嫌疑。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组织市县两级执法人员、监测人员、相关专家赶赴现场开展突击检查。抵达现场后,检查组迅速拟定行动方案,成立执法组、自动监控组、采样组、无人机组。无人机组对厂区进行高空侦查,一方面准确定位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位置,另一方面利用热成像功能扫描厂房顶部废气排放情况以及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根据无人机传回画面,执法组兵分两路,一队从正门进入正常检查,另一队从靠近污水站的后门直插排放口。进入厂区后,分组负责现场采样、检查污水站运行状况、检查自动监控站房。

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开展无人机巡查.jpg

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开展无人机巡查

现场检查发现,废水排放口pH自动分析仪被人为拔出放在边上装满清水的塑料瓢内,废水处理设施末端沉淀池内有一根自来水管对废水进行稀释,加药桶均未在加药。经现场监测,末端沉淀池、标排口处pH值分别为1.7、4.3(均超标),而塑料瓢内清水的自动监控pH值为6.9(达标),该行为涉嫌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

自动监控pH分析仪被人为拔出放在标排口边上的塑料瓢内.jpg

自动监控pH分析仪被人为拔出放在标排口边上的塑料瓢内

无人机组在高空侦查时,在热成像画面中发现废气管道及喷淋塔的颜色存在明显差异,两级水喷淋塔的第一级喷淋塔颜色与前端废气收集管道颜色接近,呈亮黄色,温度偏高,第二级喷淋塔颜色明显较暗,温度明显较低。经执法组现场检查,第二级喷淋塔正常运行,第一级喷淋塔配套的水箱已干,未在喷淋。该行为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无人机航拍热成像画面显示,废气处理设施第一级喷淋塔温度偏高.jpg

无人机航拍热成像画面显示,废气处理设施第一级喷淋塔温度偏高

处理情况

温岭市某金属表面处理厂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2月23日对该厂立案查处,于2月24日对该厂电箱进行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其作出处罚款30.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此外,该厂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对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自动监控是实现“智慧监管”,提升执法效能的重要手段,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仅会误导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决策,还会影响政府部门的公信力。环境执法部门必须拥有更高的专业性与敏感度,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监控要上紧发条,监控过程中可采用更多的新型科技手段,来提高查处的效率以及准确性。

在此案件中,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采用了自动监控数据平台大数据分析研判、无人机热成像等较为“高精尖”的科技手段,事前有效确定目标,现场快速发现问题,行动快速、安排合理,实施了精准打击,在这样的高科技手段和事前精心准备下,企业主的狡辩、案情的复杂,也变得不那么具备干扰性。此案件充分体现了科技手段以及事前充分准备的力量,为类似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办案提供了经验。

宁波市镇海区某化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企业利用凌晨偷排超标污水,在线监测系统自动留样,后对留样污水检测核实超标行为的非现场执法的典型案例。

在线监控自动留样.png

在线监控自动留样

案情描述

2022年1月13日凌晨,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值班人员接到在线监控系统报警,宁波某化工公司废水排放口氨氮超标,自动留样系统对超标排放污水进行自动留样。值班人员早上到达现场检查时企业已停止污水排放。查看在线监控系统数据,发现企业曾于凌晨5:00-8:00排放废水,自动留样系统于当天5:03采样一瓶。值班的执法人员将留样瓶内样品送检,根据检测结果,留样瓶中的废水氨氮超过相关标准。

执法人员对自动留样瓶内废水采样监测.png

执法人员对自动留样瓶内废水采样监测

在线监控数据显示超标.png

在线监控数据显示超标

处理结果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在线监测数据可为证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该企业存在超标排放污染废水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对该企业处罚款17万元。

典型意义

一、在线监控弥补薄弱时段的监管。本案中企业利用凌晨生态环境监管薄弱时段超标排放废水。该企业废水排放口的自动监控系统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中心联网,一旦发现超标数据可以及时报警,通知执法值班人员后续跟进处置,实现对企业废水排放的24小时不间断监管。

二、非现场监管提升执法效能。该企业废水为非连续排放状态,当值班人员接到超标报警赶到现场时,企业已停止废水外排。但在线监控的自动留样打破了执法人员取证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及时对超标废水采样留样,固定证据,提高了执法效能。

三、 数字赋能实现精准执法。通过在线监控的数据报警系统和自动留样系统,有效提高了现场执法的精准性,实现不到现场,远程取证,固定证据,减少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宁波市镇海区数字化智能监控的布点密度和建设体量居全省前列,执法人员综合运用各类数据,通过“技防+人防”相结合,精准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杭州市钱塘区某包装材料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通过VOCs走航监测发现案件线索查处的一起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案件。在该案件中,通过对园区及附近道路进行全覆盖的走航监测,排查出了TVOCs浓度异常点位,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对该涉案企业进行了查处,并责令企业于1月11日至21日停产整治。

案情描述

2022年1月10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组织对某工业园区开展夜间走航监测。走航监测显示总体情况较好,但发现1处TVOCs浓度异常点位,位于某包装材料公司南侧,主要成分为乙酸乙酯和甲苯,峰值浓度在269.80ppb。经执法人员研判分析,基本锁定污染源头为该包装材料公司。

夜间走航监测数据分析输出的TVOCs异常点位.png

夜间走航监测数据分析输出的TVOCs异常点位

2022年1月11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开展突击执法。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涂布工序正在生产,RTO(蓄热式热力焚化炉)焚烧处理装置正在运行。现场RTO区域异味较重,便携式VOCs检测仪测试显示该区域数据明显超标。监测人员对该区域进行采样,经监测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浓度分别为145,305,154,152毫克/立方米,小时平均值189毫克/立方米,超过《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5规定的限值(监测点处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为10毫克/立方)。

经调查,该企业废气无组织严重超标的主要原因为该企业前期RTO焚烧处理装置检修后,两个1.5米*1.1米的检修口部分螺丝未安装、未拧紧,长时间运行以后检修口出现了松动不密封的情况,企业疏于日常管理和巡视巡检,未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导致部分未经处理的废气直接从检修口排放。现场查明上述原因后,生态环境部门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治。

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裁量基准计算,决定处罚人民币壹拾捌万元。同时,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2014)》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同步启动了实施程序,并于2022年2月16日开展复查,确认企业已整改到位且监测达标后终止按日连续处罚流程。

典型意义

强化数字赋能,通过走航监测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可以在短时间内全面动态掌握整个园区的环境质量现状及VOCs浓度空间分布特征,并迅速寻找出存在异常的点位,为后续执法和环境管理提供支撑依据,同时有效解决了常规执法手段所面临的“监管面广、点多、量大”等问题,为生态环境部门高效精准执法提供坚实保障。

编辑:张圣斌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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