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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监测时长、伪造业主签字...两地通报10起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环保365 2024-06-18 点击 35 次

导读日前重庆市、河北省等地陆续通报了一批“弄虚作假违法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包含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调整采样设备时间、虚构采样人员人数、篡改监测时长、伪造业主签字等违法行为。

据公开获悉,日前重庆市、河北省等地陆续通报了一批“弄虚作假违法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包含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调整采样设备时间、虚构采样人员人数、篡改监测时长、伪造业主签字等违法行为。供行业参考!引以为鉴!

案例目录

案例一  重庆长寿某水泥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例二  重庆长寿某水泥厂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例三  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例四  重庆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例五  重庆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案

案例六  重庆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

案例七  重庆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案

案例八  重庆某研究院有限公司在环境服务活动弄虚作假案 

案例九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鑫汇污水净化处理中心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例十  山东绿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一、重庆市

重庆长寿某水泥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重庆长寿某水泥厂监测方案中缺少二线窑尾废气二噁英、总有机碳、氯化氢、氟化氢、镉+铅+砷+铊及其化合物及其化合物和铅+锑+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指标。该厂上述行为涉嫌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对该厂进行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2023年7月,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和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市重庆长寿某水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未作二噁英,总有机碳,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物自行监测方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该厂处罚款2万元。

【案情启示】

严格监管重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是服务、帮扶企业的有效措施。自行监测是重点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也是企业掌握自身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情况的重要途径。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但部分企业因管理不细致或心存侥幸,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测或少测部分污染物因子,导致无法全面真实掌握企业自身的排污状况,造成环境违法。企业在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的频次和因子开展监测。

重庆长寿某水泥厂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重庆长寿某水泥厂在线监测设备全流程通二氧化硫标准气体,示值超过规范要求的误差范围。该厂上述行为涉嫌未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对该厂进行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2023年7月,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和长寿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市重庆长寿某水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对该厂在线监测设备进行了3次全流程二氧化硫标准气体测试,示值均不满足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的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和损毁”,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六)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该厂处罚款2万元。

【案件启示】

在线监测是非现场执法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严格按规范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才能确保生态环境部门在不打扰企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通过非现场远程掌握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实时排放情况。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部分企业由于在线监测设备年久失修或运行不规范,造成在线监测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比对校准不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导致无法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实时排放数据。

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对委托企业现场监测过程中,普遍存在调整采样设备时间、未到场采样签字等伪造监测时间、监测签名等违法行为。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调查处理】

今年以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在对多家企业现场检查过程中,陆续发现重庆某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受托出具的监测报告均存在采样时间与企业门岗进出厂时间不一致情况。经深入调查逐一询问采样人员,发现该公司在对相关企业现场监测过程中,普遍存在调整采样设备时间、通过减少实际采样人员、伪造监测数据、未到场采样签字等违法行为。该公司行为构成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1.6666万元,并拟对其法定代表人处立案查处。

【案情启示】

一是严打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委托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是掌握其排污情况的重要途径。监测机构在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导致环境监测数据失真,无法真实准确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而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是严打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净化环境监测市场。部分违法监测机构,通过减少实际采样人员、缩短采样时间、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压缩监测成本,压低市场价格,扰乱环境监测市场。通过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可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市场秩序,防止劣币驱逐良币。

重庆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重庆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采样人员通过调整采样仪器时间伪造采样原始记录并出具检测报告,构成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调查处理】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市某乳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乳品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原始记录时间与门岗登记时间不一致。经对采样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发现监测当日,该公司现场采样人员通过调整采样仪器时间伪造了采样原始记录,且虚构采样人员人数,实际采样时间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伪造监测时间、监测签名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2.9166万元,并拟对其法定代表人立案查处。

【案情启示】

一是蛛丝马迹寻端倪。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查阅检测报告的过程中,发现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同一名采样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内出现在不同地点,分别开展水和大气采样监测。通过现场计时测试,确定该检测报告可能存在监测弄虚作假情况,随即深入调查。

二是顺藤摸瓜固证据。根据检测报告中的疑点,执法人员立即调取被检测单位门岗通行记录等资料,并对企业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固定相关证据。

三是逐个攻破定乾坤。在检测公司集体串供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对涉案采样人员逐一进行调查询问,通过10个小时对10余人的调查,识破串供谎言,找准关键人员,突破心理防线,最终锁定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事实。

重庆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重庆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对重庆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监测报告时,未保存采样设备原始数据,构成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调查处理】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扫描监测报告上二维码提取采样照片发现该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公司重庆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某排口采样时未使用甲苯、二甲苯采样设备,未连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采样管。为进一步调查相关情况,执法人员要求重庆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将两台采样设备送至现场,发现采样设备采样原始记录已被全部清空。重庆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构成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2.375万元,并对其法定代表人立案查处。

【案情启示】

一是监测专家协助执法取证。现场检查时,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邀请监测专家协助开展调查,及时发现检测公司在现场采样过程存在明显漏洞。在调查取证初期当事人不愿如实供述的情况下,根据线索深入展开调查,及时固定采样设备等相关证据,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形成合力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二是强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法律意识。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增强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树立和坚守职业道德,着力提升服务能力,加强行业自律,坚决抵制和杜绝弄虚作假。

重庆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重庆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对重庆区某重点排污单位进行废水、废气和噪声监测时,未按规范要求开展采样、监测,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该公司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调查处理】

2023年7月,执法人员对重庆某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委托重庆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废水、废气、和噪声进行了监测,但该检测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采样时间异常。执法人员立即调取厂区监控视频,查找监测人员车辆进出记录,锁定违法证据。最终查实,该公司监测人员未按规范要求在每个点位采集3组样品进行实验分析,而是在每个点位仅采集1组样品,然后将1组样品分成3组交实验室分析,该检测公司根据分析出的数据出具了检测报告,因此该检测报告有20组数据系伪造。

该检测公司上述行为违反《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检测公司处罚款13.3333万元,并对其法定代表人立案查处。

【案情启示】

一是紧跟线索不放松。本案在对某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监测报告采样时间的矛盾点,执法人员根据线索深入挖掘,最终查实该环境监测公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二是注重细节详分析。在调查中发现上述监测公司监测人员数量有限,但监测任务却十分繁重,根据安排的工作量不可能按照规范要求完成所有的监测任务。因此,在调查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时,对监测人员的工作量进行测算,是发现违法线索重要切入点。

重庆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重庆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在对高新区某公司排放废水进行监测时,伪造监测报告原始记录中的监测时间,篡改监测时长的方式,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2023年7月17日、7月1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高新区一企业现场检查,该企业委托重庆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其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通过调取企业监控,结合查看重庆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监测报告的原始记录,发现重庆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伪造了原始记录中的监测时间,篡改监测时长,继而对采样人员进行逐一调查询问,确定该公司通过伪造监测时间、篡改监测时长等方式伪造监测数据。

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情形,涉嫌违反《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2.5万元,并拟对其法定代表人立案查处。

【案情启示】

一是虚假开展监测是生产企业的“高压线”。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才能真实准确掌握企业的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但部分企业担心监测数据超标,在监测过程中授意监测机构修改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遮掩真实污染状况。殊不知已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甚至可能坐牢。

二是准确开展监测是监测机构的“生命线”。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准、全”是环境监测机构的底线,部分监测机构管理不严,监测人员为加快监测效率,多完成监测任务,采取修改监测时间、缩短监测时长的方式,伪造监测数据,造成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重庆某研究院有限公司在环境服务活动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津某酒厂2023年自行监测报告进行调查,江津某酒厂委托某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采样监测、出具监测报告。

【查处情况】

经调查,某研究院有限公司在2023年7月4日江津某酒厂放高温假未生产、天然气锅炉未启用的情况下出具监测报告,监测采样原始记录中企业基本情况表未交业主签字,该公司采样人员伪造业主签字,出具的涉案监测报告与另一份不同采样时间的监测报告中的采样现场照片雷同。该公司未到现场开展监测采样,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的规定,该公司构成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和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对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13.166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2.9125万元。

【案情启示】

本案是一例典型的环境监测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案例。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伪造现场监测采样资料,掩盖未开展现场采样的事实是一种常见的弄虚作假手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打击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能形成震慑。

二、河北省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鑫汇污水净化处理中心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6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在对全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综合研判过程中,发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鑫汇污水净化处理中心(以下简称鑫汇污水处理厂)1月以来,进水总磷总氮数据波动较大且部分时段明显超出该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但是废水排口的总磷、总氮数据曲线异常稳定。随即执法人员调取该厂动态管控系统在线监测设备站房内的视频监控,发现每日频繁出现无视频数据的情况。

2024年1月17日,执法人员对鑫汇污水处理厂突击现场检查,通过查阅广区视频监控发现,2024年1月1日至17日运维人员多次进入在线监测站房的配电室,关闭其中的视频监控电源后,将装有水的矿泉水瓶拿出配电室。进一步调查发现,运维人员每次进入配电室内关闭电源的时间与动态管控系统平台视频监控断电无视频数据的时间点相吻合。

经查,运维人员在关闭电源后,随即进入站房内,将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管路插入事先准备好装有达标总磷、总氮水样的矿泉水瓶中,致使在线监测设备不能正常采集、测量污水处理厂真实水样。

【查处情况】

该公司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至承德市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利用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平台开展大数据分析,加强关联性、逻辑性、合理性的综合研判,不断拓宽违法线索的发现渠道,并锁定违法行为证据,实现对违法犯罪的精准打击,为当前生态环境非现场执法提供有力支撑同时,有效节约执法资源,解决基层一线执法力量不足的困扰,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打扰,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

山东绿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州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北万兴粉末公司现场检查,发现4月份自行检测报告涉嫌伪造监测数据,检测原始记录显示,山东绿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4月12日上午08:24-09:24对万兴粉末公司P1排气筒进行了检测;08:58-10:04对P2排气筒进行了检测。但调取河北万兴粉末公司的门禁监控发现检测人员当日下午14时11分进入,14时37分离开河北万兴粉末公司。该行为符合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山东绿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受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在检测服务中没有进行实际采样,通过伪造监测数据和监测时间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检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冀州区分局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以及《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1.3万元。

【启示意义】

本案中执法人员借助排污单位的门禁监控系统进行调查取证,对照检测报告核对具体时间节点,最终发现并锁定检测公司弄虚作假的重要证据,依法查处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充分借助门禁监控系统、分表计电和污染治理设施在线监控等非现场手段发现问题,严厉打击第三方检测机构造假行为,营造良好的第三方检测市场环境。

编辑:张圣斌
[来源:环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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