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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100,罚款10万,这家公司不冤

半岛晨报 2021-08-27 点击 198 次

导读检测人员在明知检测车辆"严重冒黑烟"的前提下,将采样探头置于地面,致使检测仪器无法采集真实数据,检测结果合格。

大连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因对机动车环保年度检测(尾气检测)过程中,违规操作出具虚假报告,被依法处以10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 这是机动车排放检测行业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一起典型案例,亮出了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对机动车环保检测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

近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非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通过大连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监控平台视频回放发现大连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在对辽 BK42** 车辆进行机动车环保年度检测(尾气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在明知检测车辆"严重冒黑烟"的前提下,将采样探头置于地面,致使检测仪器无法采集真实数据,检测结果合格。而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规定,采样探头需插入排气管内,且深度不得低于 400 毫米。

针对上述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先后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和检测员进行了调查询问,进行了现场勘查,并调取了监控视频和检验检测报告单。

经调查核实,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认定大连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排放检验报告,无法正确反映被检车辆实际排放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参照《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大连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并没收其违法所得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一步应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落实谁检测,谁负责;谁签报告,谁担责的原则,坚持诚信检测、准确检测,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说道。

据悉,为深入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持续提升大气环境质量,自 2018 年以来,市生态环境局不断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管理,紧盯"车辆外检、信息录入、检测操作、系统功能"等重点环节,采取现场检查、比对实验和在线监控相结合的手段加大对检验机构的监管力度,多管齐下,督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净化机动车环保检验市场秩序,深入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行业乱象整治,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压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对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零容忍"。

编辑:张圣斌
[来源: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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