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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被通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0-07-10 点击 388 次

导读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对阜新市景澄环保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及报告的行为进行了通报。

近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对阜新市景澄环保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及报告的行为进行了通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阜新市景澄环保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数据情况的通报

各市生态环境局、沈抚示范区城乡建设局:

近期,省厅发现阜新市景澄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景澄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及报告的问题线索,并组织指导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对相关情况予以调查核实。经查,阜新景澄公司存在未经检验检测以及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情况,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判定办法》)相关规定,认定其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4月中下旬,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对阜新景澄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调取了其出具的部分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并对其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相关笔录。现场调查情况表明,阜新景澄公司出具的阜景澄环检2019(W)-136及阜景澄环检2019(W)-036两份检测报告与相关原始记录记载的信息不符,存在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

二、具体问题

经查实,阜新景澄公司存在以下三种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情形:

(一)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阜景澄环检2019(W)-136、阜景澄环检2019(W)-147两份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显示,阜新景澄公司两名工作人员于2019年7月30日同一时段在阜新市、锦州市两地采样。经调查发现,上述两人在锦州的采样时间为7月30日,在阜新的采样时间为7月31日,阜景澄环检2019(W)-136报告中记载的监测采样日期(7月30日)与实际情况不符,出具的结果失实。符合《判定办法》第五条第四款“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 规定情形。

(二)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阜景澄环检2019(W)-036检测报告及相关原始记录显示,阜新景澄公司一名工作人员于2019年3月26日至27日对彰武天一科技有限公司的厂界噪声进行了检测。经调查发现,该工作人员并未于上述时间赴彰武开展任何检测,但其在编写检测报告时却将未知来源的数据编制在报告中,存在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数据、结果的情况。符合《判定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规定情形。

(三)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检测数据、结果。阜景澄环检2019(W)-036检测报告及相关原始记录、机打数据记录条显示,报告中2019年3月26日、27日废气现场检测数据(烟尘)由2019年3月6日、7日测试的数据代替,且查阅仪器设备并未发现2019年3月26日及27日的数据记录,存在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检测数据、结果的情况。符合《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规定情形。

三、处理情况及相关要求

针对阜新景澄公司存在的上述伪造监测数据的问题,省厅已将相关情况移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调查处理。各市、沈抚示范区要以此案为鉴,依照《辽宁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强化对辖区内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提高认识,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要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精神,牢固树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责任,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采取“双随机”的方式,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行为开展现场检查。

二是要规范管理,切实增强监管效能。要强化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尤其是其在环境管理中开展的各项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管工作。通过环评审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各环节中的数据使用情况,对相关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检查,全面排查不规范监测甚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问题,推动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严守底线,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监测数据质量。

三是要严厉打击,坚持对弄虚作假“零容忍”。要认真落实《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行动计划》要求,及时梳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涉嫌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要积极收集并固定证据,根据其非法情形,及时移送市场监管或公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惩,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形成震慑作用,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

编辑:张圣斌
[来源: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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