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 长春瑞龙鹿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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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 | 中文 |
Q/CCRL 0015 S-2019 仔鹿膏 本标准适用于以梅花鹿仔鹿(人工驯养、除鹿骨外的可食用部分)、红糖、蜂蜜、麦芽糊精、大枣、桑椹、枸杞、山药、山楂、人参(人工种植4 年生或5 年生)、黄精、黑芝麻、覆盆子、核桃仁、阿胶、冰糖、黄酒为原料,经清洗(或不清洗)、切制(或不切制)、烘干、粉碎、配制、混合、煎煮、搅拌、成型(或不成型)、分装、包装工艺制成的仔鹿膏(食品生产许可证分类为其他食品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