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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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 | 中文 |
DB13/ 2171-2020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代替标准DB13/ 2171-2015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m3/d(含)~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规模在500m3/d(含)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所在流域有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相应流域排放标准执行;没有流域排放标准的,按照GB 18918执行。 文本来自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相关公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强制性河北省地方标准的通告(2020年第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