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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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 | 中文 |
DB50/T 679-2016 固定污染源废气 VOCs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19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方法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19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包括苯,甲苯,乙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1,2,4-三甲苯,1,3,5-三甲苯,1,2,3-三甲苯,苯乙烯,丙酮,丁酮 ,环己酮,乙酸乙酯,乙酸丁酯,正丁醇,异丁醇,甲基异丁酮,乙酸异丁酯。其他污染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通过验证也适用于本标准。 本方法在进样量为100.0 ml时,19种物质其检出限范围为0.0008 mg/m3~0.03 mg/m3,测定下限为0.0032 mg/m3~0.12 mg/m3。详见附录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