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厉打击涉企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违法行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联合开展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集中联合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4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二、整治对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动车排放检测及相关联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三、整治重点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测的;
(二)未实际开展检验检测,伪造检测数据出具报告的;
(三)篡改、销毁原始记录,出具虚假报告的;
(四)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样品性质,导致数据严重失真,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五)挑选或选择性记录实验数据,出具报告的;
(六)使用作弊软(硬)件,伪造检测数据的;
(七)机动车排放检测过程中,冒黑烟车辆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
(八)机动车排放检测过程中,擅自将应使用简易瞬态工况法、加载减速工况法检测的车辆,使用双怠速检测法或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
(九)机动车双怠速检测过程中,高怠速检测取样时,车辆转速未保持高怠速状态30秒的:自由加速检测过程中,车辆油门未快速踩到底的;
(十)排污单位、机动车维修单位或个人授意、指使或串通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进行虚假检测的。
四、举报方式
单位和个人可以来电(电话:0571-89582148)、来信(地址:杭州市上城区钱环路160号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邮编:310020;信封注明有奖举报)举报违法行为。符合《杭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或《杭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内部举报人奖励与保护办法》条件的,将按规定子以奖励。
第三方机构应开展守法情况自查,自查发现2022年9月30日前发生的违法问题,向生态环境部门主动供述并整改到位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的违法问题,向生态环境部门主动供述或者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此次整治行动中发现第三方机构存在未主动供述的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对委托单位守法情况和相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同步开展检查;情节严重的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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