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涉及5家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违法案件。安徽省生态环境部门将保持严的基调,常态化打击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强力震慑,确保监测数据客观真实,倒逼包括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在内的环保服务机构健康、规范发展,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法治保障作用。
1.南京某越环境检测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30日,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市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南京某越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报告中载明2022年9月28日15时54分—16时14分、16时21分—16时41分、16时48分—17时08分进行了3组颗粒物采样,并出具3组检测数据。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并询问当事人调查核实,南京某越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在采集颗粒物样品过程中,实际仅使用一个滤膜采集了一组样品,伪造成3组样品,并出具3组虚假检测数据。查处情况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2条第2款及第40条第2款规定,滁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3条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5.84万元。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安徽某诚环境检测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27日,蚌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市某屠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2022年8月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某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并询问当事人调查核实,安徽某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未开展总磷、总氮自动监测设备的实际水样测试,报告中记录的测试时间、测试结果以及比对结果等均系伪造。查处情况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2条第2款及第40条第22款规定,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3条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分别处以罚款11.5万元、2万元。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3.安徽某森环境科学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1-2日,安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市某针织有限公司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2022年6月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某森环境科学有限公司出具,报告中载明采集水样3批次,开展流量比对1次,对应出具了3组COD、3组氨氮及1组流量检测数据。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并询问当事人调查核实,安徽某森环境科学有限公司采样人员现场仅采集水样2批次,未进行流量比对,报告中出具的1组COD、1组氨氮及流量检测数据均系伪造。视频监控显示采样人员现场仅采样2次,且未携带流量比对监测仪器查处情况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2条第2款及第40条第二款规定,安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3条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4.24万元。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4.安徽某力检测技术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2022年8月28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蒙城县大队对该市某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2022年7月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安徽某力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报告中载明安徽某力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4日13:14和14:00在污水排口进行采样,并检测pH项目。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并询问当事人调查核实,安徽某力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未采集水样,也未检测pH项目,报告中出具的pH项目检测数据系伪造。查处情况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2条第2款及第40条第2款规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3条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3.6万元。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5.马鞍山某天工程技术公司伪造检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15日,马鞍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市某中医院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2022年4月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由马鞍山某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并询问当事人调查核实,马鞍山某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开展比对监测时,伪造废水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未实际开展自动监测设备质控样和实际水样测试,通过伪造质控样标准样品批号及浓度、检测记录和检测数据等,出具了内容虚假的比对监测报告。查处情况该机构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2条第2款及第40条第2款规定,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3条规定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机构停业整顿,分别处以罚款17万元、2万元。该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