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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化妆品备案资料常见问题答疑

浙江省药品化妆品审评中心 2024-07-23 点击 458 次

导读对分类编码功效宣称为卸妆、美容修饰的儿童化妆品,应当明确使用场景,并标注“请及时清洗”“如有不适,请立即停止使用”等类似警示用语。

儿童化妆品是指

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

儿童使用的化妆品

那么

儿童化妆品备案

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产品功效宣称“卸妆”“美容修饰”“芳香”“修护”,是否适用于“婴幼儿”?

根据《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按照使用人群年龄阶段的不同,将儿童化妆品分为供“婴幼儿”(0~3周岁,含3周岁)使用和供“儿童”(3~12周岁,含12周岁)使用。使用人群为“婴幼儿”的化妆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使用人群为“儿童”的化妆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护发、防晒、修护、舒缓、爽身。因此一款儿童产品功效宣称“卸妆”“美容修饰”“芳香”“修护”,建议在标签明确使用人群年龄段,如“0-3岁勿用”或“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等类似表述。

儿童化妆品应如何设置pH值控制指标?

根据《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儿童化妆品应当设置pH值范围(无法测定pH值的剂型除外),驻留类化妆品pH值范围应当在4.5-7.5(含4.5以及7.5);淋洗类化妆品pH值范围应当在4.5-8.5(含4.5以及8.5);若考虑特定使用部位的生理特点(如婴幼儿尿布区)、产品属性以及原料稳定性等因素,设定pH范围属于下述任意一种情形时,应当提供科学合理解释,并进行充分安全评估:(1)设定pH值范围下限≥3.5但<4.5的;(2)驻留类化妆品设定pH值范围上限>7.5但≤10.5的;(3)淋洗类化妆品设定pH值范围上限>8.5但≤10.5。纯油性(含蜡基)的儿童产品可不设置pH值控制指标。

儿童化妆品标签警示用语有哪些特殊要求?

儿童化妆品按《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标注安全警示用语,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

对分类编码功效宣称为卸妆、美容修饰的儿童化妆品,应当明确使用场景,并标注“请及时清洗”“如有不适,请立即停止使用”等类似警示用语。

儿童化妆品所用的香精以及芳香植物油类原料中如果含有国内外权威机构发布的可能易致敏香料组分,原则上应当对产品中可能易致敏香料组分的含量进行计算,若其在驻留类产品中>0.001%,在淋洗类产品中>0.01%时,应在产品标签中标注。

编辑:张圣斌
[来源:浙江省药品化妆品审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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