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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儿童化妆品法规出台!专家解读

央广网、南方都市报 2021-10-11 点击 500 次

导读除标签的要求以外,其他关于儿童化妆品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

10月8日,国家药监局正式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jpg

儿童化妆品需有专用标志

根据《规定》阐述,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而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也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

《规定》要求,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此外,儿童化妆品还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此外,《规定》还鼓励化妆品经营者分区陈列儿童化妆品,在销售区域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

国家药监局公告要求,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规定》。

据悉,儿童化妆品标志将另行公布。

不得使用基因技术等新制备原料

《规定》第七条明确,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应遵循“安全优先、功效必需、配方极简”的原则。

具体地说,儿童化妆品应当选用有长期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目的的原料”。此外,需评估所用原料的科学性和必要性,特别是香料香精、着色剂、防腐剂及表面活性剂等原料。

不可宣称“食品级”“可食用”

《规定》第十三条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儿童化妆品性状、气味、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防止误食、误用”。同时,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明确指出,“儿童牙膏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这就意味着,以往市场上标榜“可食用”的儿童牙膏等儿童化妆品可以永远说“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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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根据《规定》,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规定》明确指出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应遵循的“安全优先、功效必需、配方极简”三大原则。

据央广网报道,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分析:“具体而言,儿童化妆品应当选用有长期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尚处于监测期、试验期的新原料都不能用,绝对不允许使用具有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产生的原料,包括使用所谓的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等功能的原料。儿童化妆品应当考虑原料的安全性、稳定性、功能性,一定要结合儿童的(生理)特点,评估这些原料的科学性和必要性,特别是香精材料、着色剂材料、防腐剂材料,这些都不能加入到儿童化妆品原料里。

按照《规定》,儿童化妆品还应当通过安全评估和必要的毒理学试验进行产品安全性评价。《规定》首次提出,儿童化妆品不得宣称“食品级”“可食用”,儿童牙膏也按此规定管理。对此,朱巍分析:“很多商家宣称所谓化妆品的食用级,很多家长认为连吃都可以,那么抹在脸上有什么不可以呢?其实这都是虚假宣传。这种情况存在被儿童误食的隐患,所以《规定》中特别提到,儿童化妆品绝对不能进行这种标注,比如‘食品级’‘可食用级’,这种词语不能加进去,尤其是像化妆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包括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一定要避免儿童化妆品性状、气味、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相关产品进行混淆,一定要标明要防止误食、误用。”

《规定》明确指出,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且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此外,儿童化妆品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对此,朱巍分析:“这里特别凸显出家长、监护人的责任体系,因为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生产和销售未成年人相关产品必须要符合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这个《规定》当然属于相关标准了,所以不得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包括化妆品在内的这些生产厂商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家长在给小朋友使用的时候,一定要选择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化妆品。如果没有标注注意事项,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是不得销售的。所以销售包装应当展示的图标,要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做到专品专用。”

《规定》还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以及儿童化妆品销售行为较为集中的化妆品经营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儿童化妆品作为年度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重点类别。《规定》预留合理过渡期,帮助行业顺利落实规定。

朱巍表示:“除标签的要求以外,其他关于儿童化妆品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规定》。”

编辑:张圣斌
[来源:央广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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