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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在线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12个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圈 2024-06-26 点击 26 次

导读篡改在线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12个典型案例。

1.十堰某重点排污单位通过篡改在线监测数据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2日至1月19日,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接到第三方巡查单位关于丹江口市某重点排污单位上传到环境监管平台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全为实测值,疑似未按企业排放标准要求上传折算值,涉嫌篡改在线监测数据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报告后,经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在工控机中人为设置标态折算值等于实测值,工控机通过数据线将未按照排放标准基准排放浓度公式计算的标态实测值传输至站房内环保数据采集仪后传输至环境监管平台,其在线站房工控机中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的标态干基值与数采仪中相对应的污染物监测数据相同。

经核实,该企业作为十堰市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在正式投产后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按照法定排放标准要求以基准排放浓度作为判定其是否达标排放的依据,而是使用实测排放浓度值代替基准排放浓度值上传到环境监管平台,以达到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目的。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4条第11项“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情形,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违法行为,违反《大气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4年1月29日,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3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1条第7项以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向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2024年2月1日将案件移送至丹江口市公安局,同时抄送至检察院。丹江口公安局经初步侦查后于2024年4月7日进行刑事立案,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启示意义

本案反映了该重点排污单位环保法律意识淡薄,治污主体责任缺失,在发现废气排放口所排放的污染物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要求后,不是通过采取有效治污措施实现达标排放,而是主观臆断听之任之,掩耳盗铃逃避监管。

本案中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第三方辅助执法技术力量日常巡查发现的违法线索,通过对企业正常生产以来的历史数据及在线平台中参数设置情况的勘察锁定违法证据,查实企业篡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事实。

2.襄阳某化工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3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联合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老河口分局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但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流量计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流量计中气浮珠沉底,当打开流量计开关后,浮球马上上升。

经核实,该公司废气自动监测设备流量计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样气无法进入流量计,分析仪采集不到数据,导致上传至湖北省污染源信息平台的NOx数据失真,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3年9月2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老河口分局根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1条第7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老河口市公安局。经进一步补充完善案件证据材料后,老河口市公安局于2024年4月1日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启示意义

(一)注重涉刑证据,依法主动对接。本案中襄阳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主动与公安部门进行对接,多次召开案件协调会。公安部门在生态环境部门移送案件后对相关证据提出补充完善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及时厘清补全,形成有效完整证据链,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立案侦查。

(二)重拳严厉打击,震慑违法犯罪。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隐蔽性强且性质恶劣,襄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针对该违法行为做到严厉打击,坚决遏制,体现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和铁腕治污的决心,给排污单位敲响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警钟。

3.荆门某环境科技公司涉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日,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接到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有关环境违法问题的函后,迅速联合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赴现场开展突击检查。

经现场调取该公司运营的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2023年8月份以来在线监控站房的监控视频记录,并对在线监测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仔细查看在线监测设备运维记录等,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徐某某和曹某自2023年8月28日以来多次在巴歇尔槽内取达标水样加入自动在线监测采样瓶内,导致自动监测设备未对实际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造成失真的监测数据上传至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4年4月2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4月3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依据《刑法》第3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1条第7项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钟祥市公安局。钟祥市公安局于4月10日作出立案决定,目前此案正在侦办中。

启示意义

(一)行动迅速,及时锁定环境违法证据。接到环境违法问题的函后,荆门市生态环境局迅速行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通过采取查看比对监测数据、调取视频监控、查看运维记录等综合手段,通过分析研判,第一时间锁定该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违法行为的证据,为该案的定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衔接高效,合力严打环境违法犯罪。在本案的查处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完成现场调查取证,经初步判定涉嫌环境违法犯罪后,及时启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迅速与公安部门对接并移送相关案件资料,公安部门第一时间立案侦办,两部门高效衔接,对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违法犯罪行为实施联合打击,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应和震慑效果。

(三)典型教育,促进在线监测规范管理。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以此案为契机,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通过企业自查、生态环境部门巡查的方式,综合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等非现场监管手段,通过数字赋能对异常情形进行分析研判,对在线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打击,同时加强教育培训,引导企业严格规范污染源在线监测日常管理和运维,自觉抵制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4.咸宁某科技公司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0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对通山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排口正在排放废水,污水处理站自动监控站房内的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被人为断开并插在一瓶装有不明液体的矿泉水瓶中。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接到问题交办函后,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进一步调查,经初步判断,该公司涉嫌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024年3月2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立案后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勘察,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矿泉水瓶不明液体、排污口外排废水和混合采样器水样进行了采样检测。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操作工吴某于2024年3月20日10时28分至35分将自动监控站房内的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人为断开,将设备端采样管插在一瓶不明液体的矿泉水瓶中,干扰正常采样、监测,导致自动监控设备检测和上传数据失真。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

2024年5月13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依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1条第7项之规定,将此案移交至通山县公安局。通山县公安局于5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目前正在侦查中。

启示意义

该企业作为咸宁市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无视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要求,采取替换水样的方式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在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专项行动期间顶风作案。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权益,强化大案要案查办,密切与公安、检察机关协作,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强化震慑、警示教育作用。

本案充分运用污染源监控平台和视频监控手段查处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隐蔽违法行为,通过调阅自动监控站房视频监控,固定证据,并及时到达现场进行采样检测,形成了“线上+线下”组合拳,打击了自动监测数据违法犯罪行为。

5.泌阳县某页岩制品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3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分析,泌阳县某页岩制品有限公司在线标记停运且无数据上传,但工业用电量却居高不下,数据明显异常。

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隧道窑点火焙烧但废气处理设施脱硫塔未运行。

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至23日持续生产,4月20日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导致无法有效开展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均为零值。第三方运维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故障及数据异常后,将此情况告知该公司,但该公司既未及时维修设备排除故障,也未按要求开展人工采样监测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反而将生产工况标记为停运,在无有效监测的状态下持续生产。

经现场检测,该公司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出标准限值。

查处情况

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3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29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5月8日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

根据《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企业应当及时排除故障并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实践中,部分企业明知其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监测数据出现异常,却对故障设备和异常数据“选择性无视”,甚至通过虚假标记生产状况的方式实现逃避监管之目的,其性质与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无异,应当依法予以严惩。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准确识别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有效判断以客观故障掩盖主观违法的行为,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线索,重拳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6.尉氏县某金属实业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1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尉氏县某金属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4年3月8日至11日的自动监测数据中,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浓度大幅下降,数据明显异常。

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员工许某某为降低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废气自动监测数据,于2024年3月8日13时09分进入自动监测站房内,将自动监测设备后侧的玻璃套管拧下,使玻璃套管内待分析废气发生逸散,自动监测设备抽取空气进行分析检测,导致监测数据出现断崖式下降。

查处情况

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之规定,开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18日对该公司罚款637429元。

根据《刑法》第3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开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22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许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启示

工业废气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少数企业受经济利益驱使,通过干扰、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面对数据造假违法行为趋于隐蔽,线索发现难、证据固定难等特点,紧盯异常数据出现时段,仔细审查现场视频监控,锁定违法证据。联合监测专家,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技术和功能分析,准确查明违法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严厉查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坚决遏制和惩处恶意违法犯罪行为。

7.安徽无为某污水处理公司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视频监控平台巡查发现,安徽无为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自动监测数据出现超标以后,工作人员进入自动监控站房操作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突变为不超标。

经进一步现场调查,该公司治污设施老化,难以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现场负责人采取关闭水质自动采样器,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插入盛装低浓度水样的塑料瓶中的方式,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实现自动监测数据“虚假达标”的目的。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规定,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规定。2024年3月7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以涉嫌犯污染环境罪将案件移送无为市公安局立案侦办。

案件启示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重要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出水水质直接或间接影响流域的水环境质量。本案中,执法人员充分运用非现场监管手段,紧盯数据连续超标后陡降的不正常现象,及时挖掘问题线索并分析研判,在开展突击检查前就先行固定证据,确保案件快速侦破,切实做到优化执法效能。

8.长丰县某新型建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0日,合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视频监控平台巡查发现,2023年11月上旬,长丰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多次出现二氧化硫自动监测数据超标以后,工作人员进入烟气自动监控站房操作自动监测设备,二氧化硫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突变为不超标。

经进一步现场调查,2023年11月3日、7日、9日,该公司工作人员违规拧动自动监测设备电磁阀与采样泵之间进气管,通入空气稀释样气,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正常采样监测,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实现自动监测数据“虚假达标”的目的。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规定。2024年2月29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以涉嫌犯污染环境罪将案件移送合肥市公安局立案侦办。 

案件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巡查发现数据异常问题线索,结合视频监控平台、企业电子运维台账等信息综合研判,掌握嫌疑人违法操作自动监测设备的时间、方式及自动监测运行状况、企业生产状况等基本情况,迅速行动,精准固定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证据。

9.利辛县某建筑材料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3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视频监控平台巡查发现,利辛县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多次出现氮氧化物分钟数据超标后突降的情况,工作人员进入烟气自动监控站房并操作自动监测设备。

经进一步现场调查,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7月4日期间,该公司工作人员进入烟气自动监控站房,通过修改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参数的方式,8次将“氮氧化物系数”由正常值1.533修改为非正常值1.2或1,导致氮氧化物自动监测数据等比例变为实际值的约78%或65%,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规定。2023年9月25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以涉嫌犯污染环境罪将案件移送利辛县公安局立案侦办。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启示

执法人员采取非现场监管方式,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千里眼”作用,提前固定违法证据,迅速开展现场调查,让违法人员面对铁证时,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从而形成强力震慑。

10.繁昌县某畜牧养殖公司涉嫌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8日,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巡查发现,繁昌县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COD、氨氮浓度长期处于低值(COD 10mg/L、氨氮0.1mg/L左右),明显不符合畜禽养殖行业废水排放特征。

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将废水总排口巴氏槽前后端封堵,使用软管将自来水注入巴氏槽,致使自动监测设施采集的水样为自来水,养殖废水绕开自动监测采样点,直接排入外环境,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正常采样监测,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规定,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规定。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8月30日以涉嫌犯污染环境罪将该案件移送芜湖市公安局。经检察院审查起诉,繁昌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8日以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一名违法犯罪人员判处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

案件启示

执法人员敏锐把握了企业实际排放情况与行业排放特征不符这一异常线索,迅速锁定企业违法行为,并在开展非现场巡查时,综合研判企业排放情况、数据波动,结合视频监控,精准锁定违法行为,让环境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11.灵璧县某新型建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5日,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省自动监控交叉核查推送的自动监测数据异常问题线索,联合灵璧县生态环境分局对灵璧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3年4月16日至5月24日期间多次出现二氧化硫分钟数据超标以后突降的情况,数据突降时,自动监控站房视频监控录像缺失,视频监控录像恢复后,站房地面可见明显水迹。

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在二氧化硫数据超标或接近超标时,采取向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冷凝器内加入碱液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运行,使二氧化硫折算值突降,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工作人员进入站房加碱液前,关闭视频监控电源,达到逃避监管的目的。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宿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6日以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将该案件移送灵璧县公安局。经检察院审查起诉,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2日以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两名责任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案件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录像,精准锁定违法时间、违法事实,为案件查办提供关键证据。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联合行动,公安机关迅速介入,及时查清违法事实,保障案件顺利侦办。

12.淮南某生物医药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淮南市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巡查发现,淮南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COD自动监测数据长期恒定维持在30mg/L左右,数据存在异常。

2023年4月12日,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航拍,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抽取地下水井的井水,稀释污水处理站的排水,涉嫌篡改废水自动监测数据。

2023年5月17日凌晨5时,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淮南市公安局食药侦支队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非法设置旁路排水管道,致使污水绕过自动监测设施,经旁路直排污水管网,经取样监测,结果显示COD浓度792mg/L,超允许排放限值5.6倍,但同时段自动监测设备显示排放流量为0值。该公司采取稀释排放和旁路排放等逃避监管的方式,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规定,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规定。2023年6月12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以涉嫌犯污染环境罪将案件移送至淮南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审查。 

案件启示

本案中,执法人员充分发挥自动监控、视频监控、无人机航拍等非现场执法监管优势,采取暗访、蹲守的方式收集违法线索。同时强化行刑衔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执法,快速、精准锁定违法犯罪证据。


编辑:张圣斌
[来源:生态环境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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