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产化妆品备案的常见疑问第二弹来了!
这次的疑问针对“化妆品配方”快来学习吧。
一、配方中原料名称
应该如何规范填写?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产品配方应当提供全部原料的名称,原料名称包括标准中文名称、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简称INCI名称)或者英文名称。配方成分的原料名称应当使用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中载明的标准中文名称、INCI名称或者英文名称;使用着色剂的,应当在产品配方原料名称栏中标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二、化妆品原料中若添加如稳定剂
等保护原料的成分,是否应当在
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根据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化妆品成分是指生产过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为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极其微量的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成分,虽然在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以该原料复配的形式进行产品配方填报,但不属于化妆品的成分,可以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也可以不标注。
三、配方中的使用目的
应该如何规范填写?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应当根据原料在产品中的实际作用标注主要使用目的。申请祛斑美白、防晒、染发、烫发、防脱发的产品,应当在配方表使用目的栏中标注相应的功效成分,如果功效原料不是单一成分的,应当在配方表使用目的栏中明确其具体的功效成分。
使用目的填报应合理准确,不应超出普通化妆品的功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范围以及原料本身的使用目的。产品名称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且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的,该原料在产品中的作用应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如产品名称为“某某芦荟面膜”,产品功效为保湿,则产品配方中的芦荟成分使用目的应该与保湿相关。
四、使用贴、膜类载体材料
进行原料填报应注意什么?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五)规定,使用贴、膜类载体材料的,应当在备注栏内注明主要载体材料的材质组成,同时提供其来源、制备工艺、质量控制指标等资料。常见的贴膜类产品有面贴膜、鼻贴膜、痘痘贴等。
五、配方中备注栏需要
注意哪些问题?
使用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除外)的,应当在产品配方表备注栏中标明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CAS号)。如矿油、矿脂、微晶蜡、液体石蜡、地蜡、C13-16异链烷烃等。
使用着色剂为色淀的,应当在着色剂后标注“(色淀)”,并在配方备注栏中说明所用色淀的种类,如钡色淀、钙色淀等。
含有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的推进剂的,应当在配方备注栏中标明推进剂的种类、添加量等。
使用变性乙醇的,应当说明变性剂的名称及用量。
使用纳米原料的,应当在此类成分名称后标注“(纳米级)”。
直接来源于植物的,应当说明原植物的具体使用部位。
六、配方原料有哪些要求?
产品配方不得使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禁用组分;配方使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限用物质,不得超出规定的适(使)用范围、最大允许浓度、限制和要求。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填写产品所使用原料的生产商信息并上传由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安全信息文件。原料生产商已根据《化妆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报送指南》报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的,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可填写原料报送码关联原料安全信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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