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印发《海口市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支持标准,对新设立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给予500万元的补贴奖励,按获批筹建与认定通过各50%兑现拨付;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补贴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技术转移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补贴奖励。详情如下: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关于加快推>的通知》(海府规 〔2022〕3 号)第“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有关规定要求, 现将《海口市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印发实施,请贯彻执行。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2023年12月28日
海口市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海府规〔2022〕3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海口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依据《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发机构包括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
第二章 支持标准
第三条 支持企业或产学研联合建设市级研发机构,筹建的市级研发机构在认定通过后按研发设备实际投资的30%给予事后补助,最高30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申报省级研发机构认定,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并经认定为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的,根据省补助金额按照1:1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院所和科研机构在海口设立或联合设立国家级研发机构,对新设立的国家级研发机构给予一定补贴奖励。
(一)新设立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给予500万元的补贴奖励,按获批筹建与认定通过各50%兑现拨付;
(二)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补贴奖励;
(三)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技术转移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补贴奖励。
第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扶持”的原则,以获得最高级别认定的扶持标准执行,不再另行给予扶持:
(一)由同一主体在同一年度申报两级或以上并获得认定的。
(二)已认定为较高级别后,再认定为较低级别的。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市级研发机构资金补助申报条件:
(一)研发机构经海口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并通过认定;
(二)符合《海口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海口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八条 省级企业研发机构配套奖励申报条件:
(一)省级企业研发机构依托单位为注册地址在海口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请配套奖励的省级企业研发机构须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并经海南省科技厅或有关厅局批准设立(认定);
(三)符合《海南省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九条 国家级研发机构补贴奖励申报条件:
(一)国家级研发机构依托单位为注册地址在海口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补贴奖励的国家级研发机构由国家科技部及有关部委上年度批准设立(认定);
(三)国家级研发机构需落地海口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完成载体空间建设,组织架构和功能条件配套完善,管理制度健全。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十条 申报研发机构扶持资金按提交申请、审核公示、资金拨付的流程组织实施,由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向海口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市科技主管部门常年受理并集中审核拨付。
第十一条 申报市级研发机构补助资金按每年发布的《海口市创新引导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实施。
第十二条 申报省级企业研发机构配套奖励资金所需材料:
1.省级企业研发机构配套奖励申请表;
2.省级科技部门批复认定文件复印件;
3.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国家级研发机构补贴奖励资金所需材料:
1.国家级研发机构补贴奖励申请表;
2.国家级研发机构申报材料;
3.国家科技部批复、(验收)认定文件复印件;
4.国家级研发机构有关建设方案、合作协议及任务合同书等材料;
5.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应当用于研发机构的科研基础条件建设以及课题研究、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运行费用支出,但不包括厂房、实验室等不动产的建造费用。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对扶持资金款项,实行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和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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