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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超范围认证,被罚15万!

中国政府采购网 2023-06-20 点击 453 次

导读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其中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某认证检测有限公司从事管理体系认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其中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某认证检测有限公司从事管理体系认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详情如下:

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认证检测有限公司超出批准范围从事管理体系认证案.png

  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认证检测有限公司超出批准范围从事管理体系认证案2023年2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某认证检测有限公司从事管理体系认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9月21日取得认证机构批准书,获准从事服务认证、管理体系认证等两类认证业务,服务认证的认证领域为无形资产和土地、建筑工程和建筑物服务、批发业和零售业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领域为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2022年1月1日至9月14日期间,当事人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为广州某家具有限公司等17个公司提供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服务、出具认证证书,收取认证费用135000元。当事人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认证检测工作是质量认证体系的主要载体,是国际通行、社会通用的证明各类市场主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的市场化评价工具。加强和完善对认证检测市场的监管,有利于发挥、保障质量认证“传递信任,服务发展”本质属性和作用。查处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或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证明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能够维护认证公正性和公信力,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和公平竞争环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编辑:张圣斌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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