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官网显示,因在开展认证活动时存在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情形,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该机构非法所得4000元、罚款50000元。
北京中安质环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山市监处罚﹝2024﹞501号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2024-08-05
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4000元;2、罚款5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5.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4
违法行为类型: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9日与湖北科发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认证合同,为湖北科发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覆盖范围:湖北科发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体系覆盖的产品/服务范围:通用机械零部件和节能环保型冷凝水回收机加工及销售;合同约定:质量管理体系初次审核费用4000元。当事人指派周某为审核组长,刘某为审核组组员,于2022年12月3日对湖北科发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第一阶段审核,于2022年12月8日进行了认证审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湖北科发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认证活动中当事人收取湖北科发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认证审核费用4000元。
经本局核实,湖北科发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共有12台电动单梁起重机用于公司生产活动,其中6台电动单梁起重机于2022年12月14日定期检验综合结论判定为不合格;另有6台电动单梁起重机于2012年后一直未检。当事人在对湖北科发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认证审核检查清单及审核记录7.1.3基础设施的记载为“特种设备有6台电动单梁起重机,型号分别为:2台LD5-14.1A4,4台LDA5-16.5A3,目前正在送检,提供有《特种设备检验申请书》”,另外6台电动单梁起重机2012年后一直未检的情况在检查清单和审核记录中没有记载。
在上述认证活动中,当事人未全面有效验证湖北科发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场所的特种设备检验有效性,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2“第一阶段审核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3)确认申请组织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内容和范围、体系覆盖范围内有效人数、过程和场所,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的规定,上述认证活动存在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情形。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处罚机关: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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