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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2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2021年第100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2021-12-20 点击 59 次

导读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2批次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在2021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标示为出品商上海浅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商中云(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才木始活性炭海藻精华泥膜,标示为广州名露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美人金银花爽身粉,检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禁用原料(见附件)。

    上述企业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要求上海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企业依法立案调查,严肃查处,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国家药监局;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2批次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21年12月9日

附件:

附件.jpg

编辑:张圣斌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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