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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发布药食同源物质目录管理规定和食药物质定义范围

国家卫健委,互联网 2021-11-17 点击 709 次

导读为加强依法履职,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对食药物质的范围进行了定义。

       在我国传统饮食文化中,一些中药材在民间往往作为食材广泛食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下简称食药物质)。食药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2019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为加强依法履职,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对食药物质的范围进行了定义: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物质。食药物质除了安全性评价证明其安全之外,还要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决定的精神,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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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为规范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下简称食药物质)目录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护公众健康为宗旨,遵循依法、科学、公开的原则制定食药物质目录并适时更新。

       第三条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的物质。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公布食药物质目录,对目录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的物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传统上作为食品食用的习惯;

       (二)已经列入《中国药典》;

       (三)安全性评估未发现食品安全问题;

       (四)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本辖区情况,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修订或增补食药物质目录的建议,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物质的基本信息(中文名、拉丁学名、所属科名、食用部位等);

       (二)传统作为食品的证明材料(证明已有30年以上作为食品食用的历史);

       (三)加工和食用方法等资料;

       (四)安全性评估资料;

       (五)执行的质量规格和食品安全指标。

       第七条安全性评估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成分分析报告:包括主要成分和可能的有害成分监测结果及检测方法;

       (二)卫生学检验报告:3批有代表性样品的污染物和微生物的检测结果及方法;

       (三)毒理学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急性经口毒性试验、3项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和致畸试验;其中,在古代医籍中有两部以上食疗本草记载无毒性、无服用禁忌(包括不宜久食)的品种,可以只提供本条第(一)、(二)项试验资料;

       (四)药理作用的特殊针对性指标的试验资料,包括对主要药理成分的风险评估报告。

第八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技术机构负责食药物质目录修订的技术审查等工作。委托的技术机构负责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开展食药物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形成综合评估意见。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指派专家参与开展食药物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的技术机构可以组织专家现场调研、核查,也可以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选择具有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相关研究论证工作。

       第九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对技术机构报送的综合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物质纳入食药物质目录,会同市场监管总局予以公布。

       公布的食药物质目录应当包括中文名、拉丁学名、所属科名、可食用部位等信息。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研究修订目录: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中有新的科学证据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二)需要对食药物质的基本信息等进行调整;

       (三)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委托的技术机构根据最新研究进展,可以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修订食药物质目录的建议和风险监测方案。

       第十一条对新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的物质,提出建议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适时提出制定或指定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药物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药物质目录的相关规定,产品标签标识和经营中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拓展:

       目前,国家卫健委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中药名单有: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坷子、赤芍、远志、麦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缨子、青皮、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葫芦巴、茜草、筚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保健食品禁用中药名单(注:毒性或者副作用大的中药)有

       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川乌、广防己、马桑叶、马钱子、六角莲、天仙子、巴豆、水银、长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关木通、农吉痢、夹竹桃、朱砂、米壳(罂粟壳)、红升丹、红豆杉、红茴香、红粉、羊角拗、羊踯躅、丽江山慈姑、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闹羊花、青娘虫、鱼藤、洋地黄、洋金花、牵牛子、砒石(白砒、红砒、砒霜)、草乌、香加皮(杠柳皮)、骆驼蓬、鬼臼、莽草、铁棒槌、铃兰、雪上一枝蒿、黄花夹竹桃、斑蝥、硫黄、雄黄、雷公藤、颠茄、藜芦、蟾酥。

       国家卫健委公告明确不是普通食品的名单(历年发文总结)有:

       西洋参、鱼肝油、灵芝(赤芝)、紫芝、冬虫夏草、莲子芯、薰衣草、大豆异黄酮、灵芝孢子粉、鹿角、龟甲。

       公告明确为普通食品的名单:

       白毛银露梅、黄明胶、海藻糖、五指毛桃、中链甘油三酯、牛蒡根、低聚果糖、沙棘叶、天贝、冬青科苦丁茶、梨果仙人掌、玉米须、抗性糊精、平卧菊三七(Gynura Procumbens (Lour.)Merr)、大麦苗(Barley Leaves)、养殖梅花鹿其他副产品(除鹿茸、鹿角、鹿胎、鹿骨外)、梨果仙人掌、木犀科粗壮女贞苦丁茶、水苏糖、玫瑰花(重瓣红玫瑰 Rose rugosacv. Plena)、凉粉草(仙草 Mesona chinensis Benth.)、酸角、针叶樱桃果、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魔芋、钝顶螺旋藻、极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蚕蛹、耳叶牛皮消。

编辑:刘宏超
[来源:国家卫健委,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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