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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因这家企业未密闭收集处理导致VOCs无组织排放...附VOCs排放常见违法行为

环保365 2021-09-27 点击 197 次

导读未密闭收集处理导致VOCs无组织排放,罚款!

未密闭收集处理导致VOCs无组织排放,罚款!

2021年5月11日上午,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源头治理、夏季攻坚”VOCs减排专项检查组对江苏某装饰材料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宽幅车间调料间门窗未关闭,部分配料桶敞开,挥发性有机物正无组织排放,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企业加强日常管理,宽幅车间调料间做好废气密闭收集处理。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该公司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目前,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已下发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3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VOCs排放常见违法行为

一、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

未采用负压状态,或者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测值超过500μmol/mol。 

二、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集气罩)收集

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未达到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1、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但未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2、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的;3、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4、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应该根据台账资料进行认定。 

四、含VOCs产品以及有机聚合物

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未采用密闭设备或未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者未采取局部VOCs收集措施的(VOCs质量占比小于10%的VOCs产品除外)。 

五、未按规定配置VOCs处理设施

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六、排气筒高度

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排气筒。 

七、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八、未按规定建立台账

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

 九、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放大气污染物, 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监控点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6mg/m³)或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³)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工业VOCs治理检查要点

1、企业VOCs治理设施整体情况

包括安装时间、吸附剂填充量及更换频次、耗材用量及完好率、连续稳定运行时长、检修维护记录等。2、工艺设施去除率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生物法等工艺设施的去除率。 3、是否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对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企业,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它替代设施。 4、无组织排放是否科学规划设计废气收集系统,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等收集方式,最大程度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实施有效控制,提升废气收集率,做到“应收尽收”。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重点检查企业的油气回收、装卸平台、原辅材料及产品储存转运、污水处理等有组织排放点位,以及加料、生产、转出中间或最终产品等无组织排放点位。

编辑:张圣斌
[来源:环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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