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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19项措施支持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中国质量报 2020-02-06 点击 106 次

导读2月3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涉及19项具体措施。

  2月3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涉及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加大防控资金支持力度、精心做好企业服务、发挥科技创新对疫情防控支撑作用、加强城市运行服务保障五大方面共19项具体措施。

  《措施》明确,对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加快审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同时,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支持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临床研究,推动创新医疗器械、创新药尽快进入临床应用;支持医药类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研发和排产;充分发挥第三方技术服务平台作用,加速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支持企业进入防控产品应急审评审批绿色通道。《措施》还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在加强医疗费用保障方面,《措施》提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救治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源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给予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每人每天200元补助。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在做好返京人员服务管理方面,《措施》要求,到京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人员,在到京之日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或者住宿地的社区(村)报告健康状况,并于到京之日起接受14日的监督性医学观察,每日早晚监测体温,不得外出,负责监督性医学观察的社区(村)应当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国内其他地区人员到京14日内,应早晚进行体温和健康监测,体温正常的可以上班,鼓励企业实行弹性工作时间、错峰上下班,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网络办公。

  此外,在加强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方面,《措施》提出,启动实施“点对点”监测补货保障机制,提升缺货商品补货效率。将重要防疫和生活物资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严格价格监管,加强价格监测,每日通报各区食品价格变动情况。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

编辑:张圣斌
[来源: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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