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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保质期,你做对了吗?

2018-09-03 点击 931 次

文/鞠恒强 (华测检测 食药农化事业部)

保质期是消费者购买食品时最关注的信息。看到一款食品的时候,消费者都会看一下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也经常有人问“某某类食品的保质期是多长?” “为什么同样是某某食品,这个厂家的比那个厂家的保质期要长?”那么,食品保质期如何确定的?与哪些因素有关?2018年1月1日实施的《食品保质期通用指南》给出了食品保质期的通用要求、基本程序和试验方案,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1 保质期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食品保质期通用指南》规定保质期指食品在既定的温度、湿度、光照等储存环境参数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2 保质期的通用要求
保质期由食品生产企业确定,食品经营企业应遵循食品生产企业确定的保质期进行食品经营活动。保质期内,食品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保质期确定程序,科学确定食品的保质期。鼓励对食品的保质期进行验证。保质期的确定和验证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宜包括食品、食品配料、食品半成品的基本信息,保质期确定和验证的方法,判定标准,试验情况,相关数据和分析过程以及结论等信息。可规定食品配料、食品半成品的生产推荐使用期。
3 保质期确定的主要依据

食品劣变包括感官质量营养价值、食品安全、色泽、质构、风味等方面的改变。食品劣变是与时间相关的不可逆过程,当食品的感官产生明显的不可接受改变各项理化指标也不再符合质量要求时,即表明该食品达到了不可接受的劣变终点。
确定保质期的主要依据包括:成熟的保质期试验理论、现有的研究成果以及资料。在确定保质期时,应充分考虑可能的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对保质期的影响,如不同贮存温度下的微生物风险等。
保质期的确定可通过试验法、文献法、参照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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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食品保质期确定的基本程序
食品保质期确定的基本程序包括6个步骤,每个步骤又有不同的要素,相关步骤在用于确定某食品的保质期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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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检测项目如何选择
检测项目应包括产品标准中所有可随时间推移发生变化的项目,应根据食品的特点和质量控制要求,重点检测能灵敏反映食品稳定性的指标和反映食品安全状况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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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检测时间点如何设置
食品稳定性试验中一般需要设置多个时间点考察样品的变化情况。考察时间点的设置应基于对食品性质的认知和稳定性趋势评价的要求,如果食品对环境因素敏感,应适当增加考察时间点。越接近保质期末期的时间段,检测的频率应越高,检测时间点之间的间隔应越小。
4.3 试验用采样量的确定
应根据食品特性和试验要求确定采样数量。宜采用不同批次原料、不同生产线生产的不连续的至少三个批次的样品。包装至少与食品上市包装一致。加速破坏性试验采取比实际贮存环境参数更加恶劣的贮存条件,长期稳定性试验的贮存环境参数应与实际贮存环境参数相同或相近。
4.4 检测方法的选择
实验室检测应保证检验方法的一致性,检测方法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方法,也可采用国内、国际公认的检验方法。
4.5 感官评价试验
感官评价试验宜以样品的生产日期作为第一次试验的开始时间。宜选择外观、质地、滋味、气味、风味、口感等指标,并同时进行差别评价和描述性分析。
全部试验样品应尽可能保持原有的外观和质地,必须破坏样品时,应保证处理后试样的一致性。
感官评价试验全程宜由一组固定的受过专业训练的评价人员定期进行,感官评价试验时间可与样品检测时间同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4.6 方案实施
应按计划执行,必须进行调整时应确保试验效果,并详细记录调整内容。方案实施应有记录,记录可采用手工、电脑、仪器自动记录等方式。记录应准确、精确,尽可能详实并便于汇总、分析;查阅到的相关资料应保存完整并应建立档案。
4.7 结果分析
试验法的结果分析应建立在试验数据的基础上。
文献法的结果分析应根据所收集到的相同或相似产品的资料进行,并根据文献中提供的试验方法决定结果分析方式和数据采信程度。
参照法的结果分析应建立在充分论证某食品与其参照物相似度的基础上。
4.8 保质期的确定和验证
保质期的确定:根据分析结果,结合食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及相关风险因素,综合考虑食品的属性、生产过程、食品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情况,对食品安全和食品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食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的保质期。无法预判运输、储存过程中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食品质量控制措施时,宜从严规定保质期。
保质期的验证:通过长期稳定性试验验证食品保质期时,应在既定保质期结束后继续进行一段时间,可将试验延续至食品不再具有食用价值的时间点。采用跟踪上市食品的方法验证保质期,应尽可能排除极端储存运输条件下的临期食品。


5 基于稳定性的食品保质期试验
食品保质期稳定性试验一般通过研究食品在不同环境条件下的感官、理化及微生物状况随时间变化的程度和规律,以确定食品保质期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加速破坏性试验(ASLT)和长期稳定性试验(long-term stability studies)。
5.1 基于温度条件的保质期稳定性试验方案
5.1.1加速破坏性试验
加速破坏性试验通过将食品样品置于一个或多个温度、湿度、气压和光照等外界因素高于正常水平的环境中,促使样品在短于正常的劣变时间内达到劣变终点,再通过定期检测、收集样品在劣变过程中的各项数据,经分析计算后,推算出食品在预期贮存环境参数下的保质期。
温度是最关键的食品劣变影响因素。设计加速破坏性试验时,常将温度作为关键因素,甚至作为唯一因素。通常情况下温度每上升10 ℃则劣变反应速度加倍。
将温差为10 ℃的两个任意温度下的保质期的比率定义为Q10,见式(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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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 加速破坏性试验条件下,温差为10 ℃的两个温度(试验温度T2 和T1)下的保质期的比率;
θs(T1)--在T1 温度下进行加速破坏性试验得到的保质期;
θs(T2)--在T2 温度下进行加速破坏性试验得到的保质期;
T1、T2均应高于实际储存温度。
Q10值可通过已有的研究资料确定,如,大多数食品的Q10值为2,罐头食品为1.1-4,脱水食品为1.5-10,冷冻食品为3-40。
实际贮存环境参数下的保质期与加速破坏性试验温度下的保质期呈以下关系,见式(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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θs(T)--实际贮存温度T下食品的保质期;
θs(T′)--在T′温度下进行加速破坏性试验得到的保质期;
ΔTa--较高温度(T′)与实际贮存温度(T)的差值(T′-T),单位为摄氏度(℃)。
将试验数据代入式(B.1)计算出Q10 , 再通过式(B.2)可计算出实际贮存温度下的保质期
加速破坏性试验可分为双试验温度法、多试验温度法。两个方法的对比见表1


表1 双试验温度法和多试验温度法的对比

比较

双试验温度法

多试验温度法

特点

在任意两个相差10℃的试验温度T1、T2下分别进行加速破坏性试验,根据需要在每个考察时间点对设定的指标进行考察直至劣变终点

在多个试验温度下分别对样品进行加速破坏性试验可得到较为精确的Q10,并通过分析计算或建立数学模型得到较为精确的保质期结果。

至少有两个温度相差10℃

优点

简便和节约试验时间

得到的保质期值较为准确

缺点

误差较大

费时费力,如果拟合方程 较为复杂,还对试验人员有较高的数学要求。




5.1.2长期稳定性试验
食品在贮存期间的劣变均可直接或间接测量到。长期稳定性试验通过模拟实际贮存、运输、销售、食用等过程中的温度、湿度、光照等环境条件参数,分析、比较各时间点之间的各项指标变化情况,可以归纳出变化规律并发现食品不可接受的劣变终点,该劣变终点即为保质期。
考察频率:宜根据加速破坏性试验的结果所推算出的保质期,按一定的时长比例设置检测时间点,越接近保质期末期,检测时间点之间的间隔宜越小。如考察时间点可设定为预期保质期期限的25%、50%、75%、82%、89%、100%、105%和110%,如果在110%时,检测结果仍可接受,则按5%的梯度继续延长期限,直至检测结果不可接受。
保质期的确定:在各时间点,按照选定的项目对食品的感官、理化、微生物等进行检测或感官评价,汇总全部结果后确定食品达到不可接受的劣变终点的时间,即为该食品在实际贮存温度下的保质期。若不同批次样品的试验结果差别较小,则取其平均时间,若差别较大则取最短时间。
5.2 基于湿度、光照条件的稳定性试验方案
5.2.1基于湿度条件的加速破坏性试验
部分食品对湿度的敏感度高于对温度的敏感度,这些食品随湿度发生劣变的可能性和劣变程度更加显著,因此该类食品的加速破坏性试验宜以创造高湿度的环境条件为优先。
(1)试验条件:应选择相对湿度70%以上的条件,最适宜的试验相对湿度为90%±5%。通常以25℃为基准试验温度,开展多因素加速破坏性试验时,可提高至35℃或根据食品微生物状况提高至更高温度。
(2)样品处理:除进行与食品包装相关的测试,其他用于试验的食品应完全拆除包装,并保持块型完整。
(3)高湿度试验:将样品置于恒湿密闭容器中放置一定时间,根据估算的样品吸湿率确定观察时间,并分别于既定的观察时间和试验的最后一天取样,检测吸湿增重和质量、微生物等项目。如吸湿增重超过估算的范围,则应在同温度、较低湿度下重复试验,直至吸湿增重在估计范围内方可结束试验。
(4)保质期的确定:根据样品吸湿率及相应吸湿率下的各项指标检验数据,找出高湿度试验下的食品劣变时间,再代入食品的真实贮存环境参数,得出食品保质期范围。
5.2.2基于光照条件的加速破坏性试验
部分食品或食品中的某些成分对光照的敏感度较高,在光照的影响下会产生异构化、光化学降解等反应,这些物质如接受一定频率的光源持续照射会加速相关过程,并导致食品发生质量变化。
(1)光源:试验用光源应根据样品光化学反应特性选择,或直接确定为室外日光、室内日光。如光照试验的总照度不低于1.2x106 lx ·h、近紫外能量不低于 200 W ·h/m2
(2)样品处理:内包装完全不避光或不完全避光的食品,可在不拆除内包装的情况下进行光照试验;内包装能完全避光时,一般应拆除后进行光照试验,也可根据需要部分拆除。
(3)强光照试验:明确食品成分中易受光源影响的物质,根据现有研究资料,确定光源和照度,确定观察时间。将样品置于光照箱或其他适宜的光照容器内,在确定的照度下放置一定时间,分别于既定的观察时间和试验最后一天取样,检测相关项目。如在4500 lx ± 500 lx 条件下,照射食品10d,并分别于第3天、第5天、第8天和第10天取样。
(4)保质期的确定:汇总在不同时间点得到的各项目的检测结果,绘出曲线、判定食品达到不可接受的劣变终点的时间;综合考察实际贮存环境条件给出食品在实际贮存条件下的保质期。
5.3 特殊情况下保质期的确定
分装食品的保质期应根据食品特性,分装前食品的贮存和运输条件、保质期情况,分装后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分装企业的质量控制水平和生产环境条件,分装后贮存环境参数等因素综合确定。分装后食品的保质期宜通过4.1.2.1规定的试验法确定;也可按相同或近似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在相同贮存环境参数下不长于分装前食品保质期的原则,经估算后确定。


6、食品保质期相关
法律法规
6.1 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规定: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6.2食品标签如何标识保质期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规定: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豁免标识保质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规定: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6.3 保质期起点如何计算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保质期为:食品生产者可选择以具体日期或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以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
6.4分装食品保质期如何标识
卫生部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0号)规定:单纯性分装或添加少量其他成分后分装的定型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按分装日期标注;产品保质日期应按被分装食品的原保质日期标注,若添加成分的保质日期比被分装食品的保质日期短,则产品保质日期按添加成分的原保质日期标注。
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分装产品保质期标注有关问题的批复(沪食药监处办79号)规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分装企业,属于食品生产企业的一种类型,其作为分装食品的生产者和责任承担者,可以结合食品原辅料、生产工艺、包装形式和储存条件等自行确定新的保质期,并在最终确定的保质期限内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食品分装企业如改变原产品保质期的,应当结合原产品保质期、包装形式和贮存条件等因素开展相关保质期试验,并保存相关记录,未经相关试验数据确认,不得变更原产品保质期。
6.5 生产、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产品怎样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五款都涉及到生产、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产品。第二款: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五款: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对超过食品保质期的产品规定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回收食品再生产加工食品,不按规定做台账记录以及使用更改生产日期、更改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列入食品生产经营“黑名单”。
7、小结
食品保质期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食品的任何一方面都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这是食品生产厂家的承诺—在此期限内,食品的风味、口感、安全性各方面都会保证。食品生产企业应采用科学有效的手段确定食品的保质期,并在食品的标签上正确的标注。
食品标签标明的储存条件是食品保质期的前提,否则,食品也可能在保质期内变质,食品流通企业及消费者应按照食品标签标明的储存条件进行储存和运输。
食品保质期,你做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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