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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DA:蒙牛、伊利等8家奶企食品安全生产规范有问题

食药监总局 2018-01-22 点击 193 次

导读CFDA:蒙牛、伊利等8家奶企食品安全生产规范有问题!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集中发布了关于蒙牛、伊利等8家奶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的检查情况,据检查结果显示,抽检的8家奶粉企业均存在一定问题。

  抽查涉及的8家奶粉企业分别为:

  黑龙江省光明松鹤乳品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花冠营养乳品有限公司

  北安宜品努卡乳业有限公司

  明一乳业(齐齐哈尔)有限公司

  内蒙古欧世蒙牛乳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金海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明一乳业(富裕)有限公司

  上海纽贝滋营养乳品有限公司

  8家企业涉及的问题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部分生产场所、设备设施未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

  此项问题涉及的企业较多,包括黑龙江省光明松鹤乳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花冠营养乳品有限公司、明一乳业(齐齐哈尔)有限公司等。如,明一乳业(齐齐哈尔)有限公司浓缩、喷粉车间防虫害措施不足,有虫害侵入迹象的问题。

  二、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此项问题涉及的企业也较多,包括黑龙江省光明松鹤乳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花冠营养乳品有限公司、北安宜品努卡乳业有限公司等。如,黑龙江省光明松鹤乳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派驻专人驻场监管自控奶源基地问题。

  三、部分项目检验能力不足

  对于此项问题,涉及的企业较少,仅包含黑龙江省光明松鹤乳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花冠营养乳品有限公司以及上海纽贝滋营养乳品有限公司三家奶粉企业。如,黑龙江省光明松鹤乳品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碘项目检验能力不足问题。

  近几年,我国乳制品的抽检合格率一直都相当高,甚至接近满分,而总局本次检测似乎是给各奶粉企业敲了个警钟。

  虽然各奶粉企业存在的问题看似不严重,但差错积累起来也不容忽视,甚至有可能引发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对问题“零容忍”才是食品企业应有的态度。

  附:食药监总局关于8家企业存在的问题通报

  黑龙江省光明松鹤乳品有限责任公司

  一、部分生产场所、设备设施未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

  (一)粉仓清洗区域与清洁作业区未设置物理隔离。不符合GB 23790—2010中5.1.2.1条款关于厂房和车间设计时潮湿区域和干燥区域应隔离、分开的要求。

  (二)产品包装听罐进入理罐间的缓冲区时,缓冲区不能实现互锁,且未设置消毒设施。不符合GB 23790—2010中5.1.6条款关于不同洁净级别的作业区域之间应设置有效物理隔离的要求。

  (三)物料进入原料库前,仅用刷子清扫物料外包装,无吸尘设施;原料库、包材库、成品库未设置防雨雪设施。不符合《细则》中“物料储存与分发制度”关于物料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能确保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对外包装进行必要清洁的要求,以及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能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影响的要求。

  (四)存放碱清洗液的仓库缺少通风设施。不符合GB 23790—2010中5.3.7条款关于仓库应便于通风换气的要求。

  (五)动物双歧杆菌BB-12贮藏温度为2~8℃,而实际贮藏环境的温度计显示为0.8℃。不符合GB 23790—2010中8.3.1条款关于对有温度、湿度及其他特殊要求的原料应按规定条件贮存的要求。

  二、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未派驻专人驻场监管自控奶源基地。不符合《细则》中“主要生产原料管理制度”关于自控奶源基地监管的要求。

  (二)你公司管理制度《原辅料让步接收管理规定》中关于“验证(报告)不合格”可让步接收的规定不合理。不符合GB 23790—2010中8.2.1条款关于原料和包装材料验收合格后方可接收与使用的要求。

  (三)查2017年6月6日生产的白金装优幼较大婴儿半成品生产记录,显示产品出产损耗量较大,你公司确认问题原因为喷粉干燥塔中的滤袋破损后未及时更换滤袋。不符合GB 23790—2010中6.3条款关于每次生产前应检查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的要求。

  三、部分项目检验能力不足

  现场检验能力考核显示,碘项目检验能力不足。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0.1条款关于检验能力的要求。

  上海花冠营养乳品有限公司

  一、部分生产场所、设备设施未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

  (一)工作服与直接接触物料的布袋共用同一洗衣机清洗,且未制定相应清洁控制程序;清洁工作服拆包后由准清洁区进入清洁区;消毒剂无请领分发等记录。不符合GB 12693—2010中7.3条款关于应制定有效的清洁和消毒计划和程序,应对清洁和消毒程序进行记录的要求。

  (二)双歧杆菌检验未按GB 4789.34—2016要求进行菌种鉴定,缺少生化鉴定试剂盒或全自动微生物生化鉴定仪。不符合GB 12693—2010中10.1条款关于检验能力的要求。

  (三)黄曲霉毒素M1、维生素K1等标准品中间液与过滤器混放于一个冰箱中。不符合GB 12693—2010中10.3条款关于应加强实验室质量管理的要求。

  二、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仓库的温、湿度记录不连续,未对休息日的温、湿度进行记录。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条款关于应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的要求。

  (二)物料进出记录填写不完整,畅益组合1段产品(2017年10月18日生产)《生产领料调拨单》“调出仓仓管员”一栏未签字。不符合GB 12693—2010中15.1.2条款关于各项记录均应由执行人员和有关督导人员复核签名或签章的要求。

  (三)外包装生产现场包装记录单(产品批号:17FA462)显示,包材未经发放人签字确认,包装操作已经完成。不符合GB 12693—2010中9.5.5条款关于在包装操作前,应对即将投入使用的包装材料进行检查、记录的要求。

  (四)未能提供袋装包装线不同品种更换的清场验证报告。不符合GB 23790—2010中9.6.6.5 条款关于不同品种的产品在同一条生产线上生产时,应有效清洁并保存清场记录,确保产品切换不对下一批产品产生影响的要求。

  三、部分项目检验能力不足

  (一)现场检验能力考核结果显示,碘项目检验能力不足。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0.1条款关于检验能力的要求;

  (二)阪崎肠杆菌留样复测现场检验操作不规范,样品未在符合要求的净化条件下称取,不符合GB 12693—2010中10.3条款关于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的要求。

  北安宜品努卡乳业有限公司

  一、部分生产场所、设备设施未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

  (一)煤仓仅覆顶盖,周围未防护,风天易起粉尘,存在对生产造成污染的隐患。不符合GB 14881—2013中8.4.1条款关于应建立防止异物污染的管理制度的要求。

  (二)实验室物品的储存不符合保存条件,过程检测室展示柜处于阳光直照下,制冷效果不佳,无温度监控设施,展示柜内存放的检测试剂盒利普斯50,保存条件应为4—12℃条件下避光保存;实验室内存放标准品的冰箱制冷效果不佳(上层7℃,下层0℃),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肌醇等标准品储存温度应为-16℃以下,以上不符合GB 23790—2010中第10条款关于应加强实验室质量管理,确保检测结果准确性的要求。

  二、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2017年1月至9月期间,用于测定黄曲霉毒素M1、生物素、叶酸、维生素B12项目的快速检测试剂盒缺少领用记录;未提供2017年6月19日宜品5A+婴儿配方奶粉罐装过程净含量监控记录。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5.1条款关于应建立相应的记录管理制度,对乳制品加工中原料和包装材料等的采购、生产、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以增加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可信性和有效性的要求。

  (二)查清洁作业区《表面微生物检测记录》,进入清洁作业区进行体表微生物采样和换气次数测定的检测人员赵某某自己对自己采样,进行体表微生物检测。不符合细则中“过程管理制度”关于清洁作业区的人员体表微生物检查的要求。

  (三)出厂检验报告原子吸收光谱原始记录分为手写记录和打印标准曲线记录,两者之间未建立数据项对应关系,需通过查看原子吸收光谱仪的数据库方可实现一一对应。不符合GB 23790—2010中第15.1条款关于记录管理的要求。

  明一乳业(齐齐哈尔)有限公司

  一、部分生产场所、设备设施、人员资质未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

  (一)浓缩、喷粉车间防虫害措施不足,有虫害侵入迹象。不符合GB 23790—2010中7.5条款关于虫害控制的要求。

  (二)2017年以来检验原料和成品中的黄曲霉毒素M1共计236批次,领用记录显示检验耗材“免疫亲和柱”领用了135个。你公司未提供“免疫亲和柱”可重复使用且不影响检验数据准确性的证明材料。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0.1条款关于应按相关标准进行检验以及确保检验结果准确性的要求。

  (三)7名微生物检验人员无独立开展培养基验收的经历,也无阳性样品的检验经历,且未提供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证明。不符合《细则》中“生产技术人员及检验人员”关于每个检验项目至少2人以上具有独立检验能力的要求。

  二、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采购的进口全脂乳粉(生产日期20161105,规格25kg/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显示的报检数/重量为“1024件/25600千克”,采购入库单显示入库数量为1051件,报检数量与采购入库数量不符;未提供白砂糖生产商日照市某糖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证。不符合GB 23790—2010中8.1条款关于查验供应商许可证和原料合格证明文件的要求。

  (二)采购的全脂乳粉(批号2017-01-01/22833226)进厂检验报告显示“蛋白质/非脂乳固体”为33.77%,不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34%的要求,但结论判定为合格。你公司表示该批全脂乳粉经复检合格(复检数据为34.05%),属于进厂检验报告数据录入错误,报告审核时未发现此错误。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5.1条款关于记录管理的要求。

  (三)牧栏纯较大婴儿配方乳粉(2017年8月18日生产)的《干混小料预混添加记录》中,花生四烯酸的生产批次误记为20161201-607(实际应为20170318),投料复核人李某某、记录审核人韩某某均未发现此错误。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5.1条款关于如实记录产品加工过程以及《细则》中“关键控制点技术要求”关于产品配料应严格核对添加剂及营养强化剂的名称、批号并做好记录的要求。

  (四)用于监测清洁作业区(配料车间、灌装车间)与非清洁作业区之间空气压差的压差计故障,不能准确测量空气压差。不符合GB 23790—2010中6.2条款关于监控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等)应定期校准、维护,确保准确有效的要求。

  (五)生产车间内部分位置较高的管线、支架、平台等处存在积粉、积尘现象。不符合GB 23790—2010中7.3条款关于保证生产车间和设备设施清洁卫生的要求。

  (六)牧栏纯幼儿配方乳粉基粉(批号20170718)的产品转换清场检查记录填写不完整,未记录D90脱盐乳清粉、白砂糖、全脂乳粉、浓缩乳清粉、复合营养素、复合植物油等剩余物料的退库或暂存情况。不符合GB 23790—2010中9.6.6.5条款关于应有效清洁并保存清场记录的要求。

  (七)未提供三聚氰胺快速检验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比对记录;缺少维生素B12、叶酸、生物素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要求的标准品和试剂。不符合《细则》中“必备的检验设备”关于快速检验方法应定期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者验证的要求。

  内蒙古欧世蒙牛乳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一、清洁作业区吨袋暂存间、内包装车间部分墙壁与地面交界处不平滑、有裂缝;用手轻擦一楼暂存间西、北两面内墙,墙面涂料掉粉脱落;清洁作业区包装车间一楼至三楼的人流楼梯有锈蚀、墙体上的消防箱内上、下面锈蚀。不符合GB 23790—2010中5.2条款关于内部建筑结构对墙壁和地面的要求,以及不符合GB 23790—2010中7.2条款关于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及时维修或更新的要求。

  二、未按照企业制定的《环境监控检验计划》要求,定期对进入清洁作业区的卢某某、朱某某两名操作人员进行体表微生物检查。不符合《细则》中“过程管理制度”关于进入清洁作业区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体表微生物检查的要求。

  三、2017年入职的褚某某等3名检验人员无上岗培训记录;电子考勤记录显示,杨某某2017年10月27日无打卡上班记录,但该日杨某某在企业的培训记录上签名;查2017年5月到2017年6月干混的生产批记录,其中《清场/批次转换记录》未记录清场时间,未对投料工序的清场情况进行记录;电子考勤记录显示,刘某某、庞某某2017年10月5日无打卡上班记录,但该日刘某某、庞某某在美萌益金装幼儿配方奶粉(生产批次99273631)产品检验报告上签名;电子考勤记录显示,2017年5月21日干法工艺投料工人李某于18:57打卡下班,但该日生产批记录显示李某在18:30—19:00进行投料操作;检验人员伊某某的岗位人员授权书生效日期为2017年8月17日,但其在2017年7月22日出具的出厂检验原始记录上签名。不符合GB 23790—2010中第13条款关于培训的要求,以及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5.1条款关于记录管理的要求。

  四、未能提供叶酸、维生素B12项目的快速检测方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比对的评价结果。不符合《细则》中“设备核查”关于企业使用的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应定期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者验证的要求。

  五、关键工序或质量关键控制点信息有相应纸质记录,但湿法工艺生产的包装、干法工艺的杀菌、配料、干混、包装等信息未上传电子信息记录系统。不符合《细则》中“信息化管理、产品追溯及召回制度”关于电子信息记录系统中湿法工艺需记录原料验收、配料、均质、杀菌、喷雾干燥、包装等信息和干法工艺需记录杀菌、配料、干混、包装等信息的要求。

  内蒙古金海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一、部分原料(低聚果糖粉、α-乳清蛋白、β-酪蛋白等)的拆包、称量和封口作业设在一般作业区(原料暂存区)。不符合GB 23790—2010中第3条款关于生产作业区划分的要求。

  二、倍冠幼儿配方乳粉基粉(2017年8月4日至5日生产)纸质生产批记录中的预混用基粉领用量(175kg)与产品数字化信息平台自动记录的实际领用量(150kg)不一致,纸质记录填写错误。不符合GB 23790—2010中第15.1条款关于如实记录产品加工过程中原料使用信息的要求。

  明一乳业(富裕)有限公司

  一、部分生产场所、设备设施未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

  (一)干法工艺中使用的二十二碳六烯酸和花生四烯酸直接经杀菌隧道从备料区进入进料区,物料进入杀菌隧道前未配备风淋系统。不符合《细则》中“关键控制点技术要求”关于干法工艺的备料与进料区域之间应设立独立的缓冲处理区域,配备相应的风淋和杀菌系统的要求。

  (二)清洁作业区内益生菌投料间地面有一虫子侵入。不符合GB 23790—2010中7.5条款关于虫害控制的要求。

  (三)二次更衣室缓冲间外洗手池的下水管道穿越墙面与缓冲间地漏相通,下水管道用不锈钢防护罩保护,与管道同时穿过墙面,未完全封闭,墙角处有气体溢出。不符合GB 23790—2010中5.1.2.5条款关于应做好穿越建筑物楼板、天花板和墙面的各类管道、电缆与穿孔间隙间围封和密封的要求。

  (四)基粉库房大门内10米处有裂缝。不符合GB 23790—2010中5.3.7条款关于仓库地面平整的要求。

  (五)大包装车间内放置常州某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300L干混机无配套除尘装置。不符合《细则》中“必备的生产设备及要求”关于投料设备应配套除尘装置,投料产生的粉尘应避免混入生产环境的要求。

  (六)益生菌投料间内计量配料设备的分度值为10克,无法达到二十二碳六烯酸和花生四烯酸配料要求的精度。不符合GB 23790—2010中6.1.1条款关于应具有与生产经营的乳制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且各设备的能力应能相互匹配的要求。

  (七)你公司提供的检验员王某某和刘某的毕业证书编号同为“100391254704783707”。不符合《细则》中“人员核查”关于人员资质的要求。

  二、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全脂乳粉(进口)内控验收标准进厂检验项目不包括铬,全脂乳粉进厂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GB 19644—2010)中的要求进行铬项目的检验。不符合《细则》中“主要生产原料管理制度”关于对采购的全脂、脱脂乳粉进行批批检验,确保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 19644)规定的质量、安全的要求。

  (二)健聪盾婴儿配方奶粉(400g/袋,批号为20170818)的生产记录中缺少“预混记录”。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5.1条款关于应建立相应的记录管理制度,对生产环节进行详细记录,以增加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可信性和有效性的要求。

  (三)未能提供健聪盾较大婴儿配方奶粉和健聪盾幼儿配方奶粉(400g/袋,批号均为20170818)的配料工序转换品种时的清场记录;《清场管理制度》中规定“更换品种时浓缩、扫塔、粉仓应更换过滤袋、软连接”,但在《滤袋更换记录》中未见上述两批次的滤袋更换记录。不符合GB 23790—2010中9.6.6.5条款关于不同品种的产品在同一条生产线上生产时应有效清洁并保存清场记录,确保产品切换不对下一批产品产生影响的要求。

  (四)你公司2017年度对基粉进行了一次检验能力比对,未对婴幼儿配方乳粉检验能力进行比对,维生素B1、牛磺酸、生物素、氯等部分比对项目不在比对实验室(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资质认定范围内,且基粉检验报告中缺少感观、乳糖占碳水化合物比例等项目。不符合《细则》中“检验管理制度”关于企业应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全项目检验能力每年至少进行1次验证的要求。

  (五)采用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肌醇的测定》(GB 5009.270—2016)规定的方法进行肌醇项目检验,未提供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验证的报告。不符合《细则》中“必备的检验设备”关于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应定期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者验证的要求。

  (六)追溯系统记录与纸质版生产记录不一致。产品质量追溯系统显示,生产健聪盾婴儿配方奶粉(批号为20170818)使用的基粉批号为20170818,但该批产品生产记录中显示使用的基粉批号为20170723。不符合GB 23790—2010中第12条款关于产品追溯和召回的要求。

  (七)2017年1月10日,你公司将湿法工艺变更为干湿法复合工艺时,将原配方中二十二碳六烯酸、花生四烯酸添加量分别由每200千克添加0.2千克、0.3千克调整为0.4千克、0.6千克,但未提供对新工艺、新配方生产的产品跟踪评价营养和安全的有关资料。不符合《细则》中“研发能力”关于跟踪评价婴幼儿配方乳粉营养和安全的要求。

  上海纽贝滋营养乳品有限公司

  一、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未提供基粉和水解蛋白供应商或生产商的现场质量审核报告。不符合《细则》中“原辅料采购制度”关于对主要原辅料供应商或生产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核的要求。

  (二)企业《车间清洗/清洁消毒作业计划》要求设备软连接的更换周期为一周,但实际执行是发现破损或氧化等情况时才进行更换,与作业计划要求不一致。不符合GB 23790—2010中6.3条款关于设备维修保养的要求。

  (三)企业《原辅材料验收检验管理制度》对原辅料新鲜度的异常情况处理要求是“整批不接收”,而《不合格原辅料、包装材料拒收、报废、返厂等处理办法》的要求是“让步使用”,二者不一致,且未对“让步使用”和“报废处理”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不符合GB 23790—2010中8.1条款关于企业应建立与原料和包装材料的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相关的管理制度,确保所使用的原料和包装材料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未提供12盒纽贝滋婴儿配方羊奶粉(规格为108g/盒,生产批号201603256649BA,A班组)残氧量检测记录。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5.1条款关于记录管理的要求。

  (五)企业《客户抱怨处理制度》未明确公众投诉举报问题产品的具体召回程序及处置办法。不符合《细则》中“信息化管理、产品追溯及召回制度”关于对消费者提出的意见、投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作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的要求。

  二、部分项目检验能力不足

  现场检验能力考核显示,硒、锰项目检验能力不足。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0.1条款关于检验能力的要求。

编辑:郭伟华
[来源:食药监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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