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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进一步明确资质认定对“标签标识”项目的评审要求

国家认监委 2017-01-22 点击 186 次

导读近日,国家认监委印发《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产品“标识标签”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近日,国家认监委印发《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产品“标识标签”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产品标识标签是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验检测机构常见的检验检测对象。但“标识标签”的检验检测十分特殊,不需要设备,没有明确的检测程序,仅凭人的观察,看起来非常简单,但主观性很强,尤其是标识标签标准中要求标注内容“真实,没有虚假夸大”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实际上无法实施检验检测,完全是对生产企业的诚信约束。但是,检验检测机构取得了“标识标签”项目的资质认定,如果出具标识标签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会有人误认为检验检测机构已经证实标识标签的真实性,如果实际上标识标签的的某些内容不真实(例如地址、有效期),这一检验检测报告是否属于虚假报告,就会引起争议。近年来,有关标识标签检测印发的争议问题不断出现,给业界带来了不少困扰。

  为逐步规范这一问题,降低检验检测机构的风险,国家认监委在《通知》中规定,今后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标识标签检验检测能力的资质认定时,若检验检测机构仅对产品标签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核查,不对产品的实物与标识标签内容真实性进行检验检测,应在限制范围内予以说明。意思是如果检验检测机构不能对标签真实性实施核查,应该在检测报告中注明“不包括核查真实性”或类似描述,以明确自己检测结果的责任边界。(实验室部)


编辑:宋莉
[来源:国家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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