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欣远
编辑:测老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以下简称《通用要求》)于2018年5月1日实施,同时,环境监测机构在此基础上,管理和评审试行A+B模式,及通用要求+特殊要求相结合,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补充评审要求》(以下简称《补充要求》)也于2019年5月1日开始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不管是政府环境监测机构还是社会环境检测机构,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与新要求不相适应,在各级各部门的监督检查中不同程度的暴露出来。
1.存在问题
1.1机构和人员方面
《补充要求》对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人员提出了比《通用要求》更为具体和严格的要求,除了对从事具体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经历、知识结构及从业经验有相应要求外,对于机构的关键人员如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质量负责人,除了要满足职称或同等能力方面的要求外,还对于本行业的从业经历有着明确的要求。而对于机构整体来讲,《补充要求》对于中级及以上(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比例有了新的要求,即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数量不少于机构人员的15%。
以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为例,对于地市级及以上的系统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不管是人员结构、各技术职称的比例还是从业经历方面来讲,基本上可以满足《补充要求》。但是对于县级环境监测机构,由于机制体制的问题,部分机构大部分中级及以上的人员比例不满足要求。同时,大部分县级监测机构人员仅从事简单的基础性工作,甚至不能独立开展监测工作,在经验和技能上还是有所欠缺,不足以满足垂管后机构职能的工作要求。
而对于大部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虽然中级及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能够勉强满足要求,但是关键岗位人员的从业经历不足以达到相应的要求,均存在和环境监测相关的从业经历时限不满足要求的情况。同时,技术人员整体对于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掌握不够熟练,在体系运行和报告及原始记录中存在很多细节性的技术问题,人员能力亟待提升。
《通用要求》和《补充要求》中对于人员能力的保持和提升有着明确的要求,在记录上就体现在档案里,所以人员档案的内容应该是动态管理的,其中除了人员基本的信息外,还要求动态的更新人员能力的确认、授权、培训、确认、监督等内容。在监督检查中,人员档案管理普遍存在内容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等问题。同时,机构为了减少工作量,在人员能力确认方面,存在确认方式不完整,缺少相应的佐证材料等问题,也暴露了人员能力不足的缺陷。对于人员培训方面,政府机构不存在经费不足的问题,培训也是和工作内容相关,但是普遍缺少对培训效果的动态评价;而对于社会机构,大部分机构的培训都是在机构内部进行,也是以理论为主,存在知识技能的更新不及时的问题。
1.2场所和环境
在场所方面,《补充要求》强调实验室的功能合理分区,对于现场监测的安全性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尤其是在现场监测时要设立安全警示标识。现场检查中,部分政府机构和社会机构都存在由于面积所限的交叉干扰,实验室建设水平亟待提升。但是总体来讲,随着机构环境监测质量意识的提升和人员知识水平的不断提升,大部分机构都能够在现有的条件基础上配备独立的前处理间。但是对于大部分社会机构来讲,都在样品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缺失,比如没有单独的样品存储间,对于留样设备的管理不够完善,没有温度监控措施。而在土壤的能力方面,绝大部分机构的样品存储和制备间都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对于需要进行温度监控的设备和设施,无相应的监控措施或者监控措施不到位都是典型的问题,比如部分机构的天平间对于温度和湿度是无法进行有效的监控的。尤其是对于PM2.5及低浓度颗粒物的称量,部分机构甚至认为只要具有十万分之一天平,就可以满足要求,缺少对于两次称量条件一致的控制方式。再比如微生物实验室,部分社会机构认为环境监测类涉及微生物的项目很少,就简单的配备生物安全柜或者超净工作台,远远未达到微生物实验室的建设标准,甚至有的机构认为采用快速的等效方法,比如纸片快速法或者酶底物法,就无需在无菌条件下进行。个别监测机构的资质能力表中有臭气浓度,但是缺少嗅辨室,也没有开展此项业务,建议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该项能力的取消。很多实验室的嗅辨室都缺少通风设施,未达到建设的标准。
1.3仪器设备
《补充要求》对于环境监测现场仪器设备的使用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要求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和记录,具体来讲就是要求现场设备的使用人员对于现场采样设备进行流量校准、现场直读设备进行流量和浓度的校准、噪声仪进行校准等措施。
在实际检查中,发现大部分机构都存在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无法溯源的情况,缺少监测的具体项目和编号。同时,大部分机构对于现场外携设备的管理不够细致,出入库记录的填写不够规范,在体系中未对该类设备离开和返回机构的管理予以规定,无法保证设备在离开和返回时的状态是否正常。机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完善仪器设备管理的相应程序,同时细化记录表格,规范填写,以便溯源。
《补充要求》尤其强调所有的仪器设备的配置要覆盖所有的环节,除了分析的主要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数量和种类还应该覆盖到水质采样、大气采样、现场采样、土壤(固废)采样、样品存储、样品前处理等一系列环节。而大部分社会监测机构都没有石油类专用的采样器,土壤采样、前处理设施设备不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1.4管理体系
1.4.1体系文件
现场检查中,大部分机构虽然能够按照《通用要求》和《补充要求》进行体系文件的转版,但是内容上面还是存在流于形式,几乎所有的机构都没有按照《补充要求》将建立识别、防范与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纳入到体系文件,体系文件中更没有涉及到“两办意见”中“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
1.4.2分包管理
《补充要求》规定监测机构除了需要对分包方的资质能力进行确认,还需要对分包的监测质量进行监督验证。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机构的分包资料存档不全,缺少客户同意的书面证明,所有机构都缺少对分包方的质量的监督和验证。
1.4.3内审和管理评审
现场检查中,部分机构内审和管理评审依旧沿用旧准则进行或者部分机构按照认可的准则进行,同时大部分机构的内审存在不符合项的整改缺少相应支撑材料,管理评审输入项、输出项不全,甚至没有输出项的情况。
1.5监测过程
1.5.1报告及原始记录
监测机构主要的监测活动都是通过报告和原始记录来体现的,所以此处存在的问题也比较集中,也反映了目前我省社会监测机构的能力层次不齐的现状。
监测报告存在以下典型的问题:
(1)报告内容不完整,部分机构的报告中缺少监测及评价依据,评价依据选用错误,缺少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
(2)开展现场监测时缺号监测方案或者方案不完整,缺少监测目的、监测类别、监测点位、监测项目、时间、频次、质量保证和质量等内容。
原始记录存在以下典型的问题:
(1)原始记录信息不全,普遍存在缺少样品前处理信息,方法依据填写不完整,仪器设备溯源信息不完整等问题;
(2)对于需要记录现场状态的项目如噪声,缺少气象条件,如风速等,缺少点位示意图。
(3)水质现场采样记录反映,部分需要单独采样的项目未单独采样,采样的容器、采样量及固定剂的添加其情况均未在原始记录上有所反映。
(4)样品缺少唯一性标识或者编码方式与体系文件中规定不一致。
(5)缺少样品在实验室内部的流转交接记录。
(6)样品的交接及分析记录上时间不具体,无法判断样品是否在有效期内进行分析。
(7)存在具体的技术问题,如低浓度颗粒物选用普通颗粒物的监测方法;污水选用清洁地表水的监测方法;方法检出限不满足评价需求;计算错误;结果表述错误;有效数字修约错误;采气体积未按照修改单执行;对于稳态噪声和非稳态噪声的定义和监测时间与标准规范要求不一致。
1.5.2结果有效性
《补充要求》提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控制活动应该覆盖机构所有的活动范围,在实际检查中,发现机构虽然能够制定年度的质量管理计划,但是普遍存在实施方式不具体,范围未涵盖所有的技术类别,重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质控手段单一,缺少外部质量控制,而且缺少对质控结果的统计和评价等问题。同时,很多机构质控计划内容较为空洞,缺少相应的佐证材料。
2.建议和措施
针对及《通用要求》及《补充要求》产生的新的要求,各机构要严格按照新的要求进行体系文件的转版或者修订,切实将新的要求落实到机构自身的管理体系的运行中。同时,要真正在人员能力提升上进行落实,以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监测工作对于机构和人员提出的更高要求。另外,针对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要在数据真、准、全的基础上不断的加强管理,真正做到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提升。在质量管理上,不能流于形式,要将质量管理及质量监督的制定和实施具体化、可操作化、评价量化,将相关内容在管理评审中有效输入,有利于促进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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