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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污染防治失败买单?机动车污染占比大气污染三分之一以上

华夏时报 2016-11-11 点击 113 次

导读11月3日-6日,华北地区遭遇新一轮重污染天气“霾”伏,石家庄、廊坊、保定等多地纷纷启动应急响应,非营运客车实行尾号限行措施。

  11月3日-6日,华北地区遭遇新一轮重污染天气“霾”伏,石家庄、廊坊、保定等多地纷纷启动应急响应,非营运客车实行尾号限行措施。

  中关村空气污染防控联盟理事会主席颜梓清告诉记者,机动车限行只是“最没有技术含量”的办法,是让公众为其他环节的污染防治失败买单。治理雾霾,应该有更加科学、精细化的措施。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刘昭度表示,据统计,机动车污染占比大气污染的三分之一以上,要想治理好大气污染,必须控制好机动车尾气排放。这就需要把尾气排放污染量准确检测出来,督促其排放达标后才能上路。

  检测设备失控

  10月26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速美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速美”)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指控其违法销售、生产汽车年检产品“火莲花”。

  深圳速美的网上商铺中,该公司宣称,更换三元催化器成本较高,而购买“火莲花”只需花费300元——500元,安装在车辆尾气排放管中,无论车辆尾气排放是否合格都能包检包过。该产品在网络购物平台上广受欢迎,据淘宝商铺的数据显示,仅“年检神器”系列中的3款产品,销售量就达到了30353件。

  不过,绿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深圳速美实际是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帮助尾气不合格的车辆规避汽车尾气年度检测,使得原本尾气超标的车辆得以蒙混过关继续上路,其行为对我国大气污染防控工作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影响。

  事实上,机动车检测的问题一直层出不穷。2015年9月,多家媒体曾经曝光山东、广东、浙江等省的20多家机动车检测站涉嫌在汽车尾气排放检测中以高科技方式造假:通过修改分析软件参数,人为控制检测结果。

  原因之一是管理失控。中国环境检测总站质监室主任杨凯表示,理论上讲,检测仪器应该都在中国环境检测总站进行检测。但由于部门职能划分的原因,机动车尾气的检测几乎不在中国环境检测从上到下的体制内。

  颜梓清告诉记者,2015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63号令”),目前机动车检验机构都是按照这个规定来管理的。但163号令只规定了从事检验检测的机构要有固定的场所、满足检测条件的工作环境,却忽略了检测设备的考核和检测数据质量的管理。

  “如果考核不是对数据质量进行保障,那这个检测机构认证又有何意义?”颜梓清表示,“在生产环节,很多企业就没有生产许可证;到了检测环节,检测机构认证的时候又不对检测设备进行考核。都放弃了对于检测设备的管理,也就是放弃了对数据质量的管理。”

  生产企业“裸奔”

  为什么生产环节很多企业都在无证“裸奔”?在颜梓清看来,与制度规定得不合理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第九条规定,用于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为贯彻计量法,2005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45号公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以下简称《目录》),列入《目录》的项目要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未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目录》中涉及机动车计量器具的是第69项“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和第79项“烟度计:滤纸式烟度计、透射式烟度计”。

  颜梓清表示,《目录》从2005年公布到现在,已经11年没有变化了,在这11年中间的创新技术也就无法取得计量器具许可证。而按照《计量法》第22条的规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这样一来,作为企业就会很为难,一方面不在《目录》里不用办理许可证,另一方面没有许可证又是违法的,企业就会面临很尴尬的局面。”颜梓清表示。

  她建议,对检测机构的计量认定应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因为现在的审批制实际上也是形同虚设,希望通过大数据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

  “应该把计量检测机构审批许可制改成备案登记制,通过事中事后的监督,一方面能够促使计量检测的方法、设备更新进一步放开,同时也能使计量检测对大气的控制更加优化。”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说。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秘书长侯雪松也认为,创新一定是颠覆了过去的东西,环境污染防控急需新技术、好技术,新技术不应该被法律拒之门外。所以,机动车计量检测应该走备案制,而不是所谓的审批制”。


编辑:宋莉
[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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