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6年7月18日我部拟对1个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年7月18日-2016年7月2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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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
邮 编:100035
一、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链接) | |
1 | 铀矿地质勘探设施“十二五”退役整治二期工程 | 四川、重庆、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南、湖北、甘肃、青海、广西、湖南、江西、福建、广东、陕西、新疆、贵州、云南、浙江省(区、市) | 中国核工业地质局 | 四川省核工业辐射测试防护院、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核工业二三〇研究所、核工业二〇三研究所、江西核工业环境保护中心 | 本项目包括江西省等19个省(区、市)的127个矿点遗留设施的退役整治。需治理的设施主要有坑口843个(其中有水坑口221个)、废石堆653个、矿井583个,剥土82处、探槽483个,还有工业场地、污染农田、污染水体、建构筑物、岩芯堆、污染道路、钻机平台、尾渣堆、露天采场和塌陷坑等设施共103处。退役治理完成后,坑口、塌陷坑、露天采场、探槽、废石堆、尾渣堆、矿芯堆等为有限制开放使用;治理后的污染场地、道路、农田、河床、钻机平台、清挖后的废石堆、尾渣对、矿芯堆等为无限制开放使用。 | (一)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期可能造成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植被恢复,减少生态环境影响。施工期针对大气、水、噪声等环境影响因素,采取相应环境保护措施。治理过程中可能产生少量的生活垃圾,治理结束后集中外运掩埋。治理过程中公众受到的最大剂量在0.11 mSv/a~0.41 mSv/a之间,均低于约束值0.5mSv/a。 (二)终态下的环境影响 退役治理完成后,坑口、塌陷坑、露天采场、探槽、废石堆、尾渣堆、矿芯堆等为有限制开放使用;治理后的污染场地、道路、农田、河床、钻机平台、清挖后的废石堆、尾渣对、矿芯堆等为无限制开放使用。治理终态后公众受到的最大个人剂量在0.022 mSv/a~0.19 mSv/a之间,低于公众剂量约束值0.25mSv/a。 | 建设单位2015年8月25日-9月1日在门户网站上进行了全本信息公开。我部受理后2016年5月9日-5月20日在我部网站上进行了全本信息公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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