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卫生事件让人们越来越重视舌尖上的安全问题。23日,为了向群众宣传新《食品安全法》,提高市民们食品安全常识,由成都市卫计委主办,市卫计监督执法支队、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承办的“保障食品安全,共铸和谐家园——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在成都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商业广场举行。此次活动吸引来了众多市民,在了解了新法解读和食品卫生安全相关知识后,市民纷纷表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严格保障食品安全,才能吃得更加放心。
记者在现场看到,不大的广场内摆放了近30块展板,展板内容丰富多样,包括食品卫生安全常识、新旧食品安全法的变动对比、新法亮点解读等。
“四步”法选购大米
十大食品增重健康砝码
大米是人们餐桌的常客,能提供人体必需的热量和营养物质。如何选择优质的大米十分重要,记者在活动中了解到,购买优质大米一般有四步,一闻二尝三抓四冲:闻大米特有的清香,尝米粒里的淀粉味,抓揉时观察白色物质,冲洗时杂质不能太多。除大米之外,适当地多摄入鱼类、花椰菜、番茄、酸奶、洋葱、橄榄油、红薯、菇类、豆类制品、猕猴桃这十大食品也可为身体健康增重砝码。
“在选购食品时还应注意,到正规商店里购买,不买街头巷尾的‘三无’产品。”市卫计委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市民,购买食品尽量选择正规厂家和信誉度较好的品牌,仔细查看产品标签包括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内容,判断食品是否适合自己食用,不盲目随从广告宣传。
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新法“四严”加大监管力度
据了解,新法中增加了“四严”,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和最严肃的问责,以此来体现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力度。“新法中加大了风险监测,监测覆盖面也更加广泛。条例规定由县级执行实施,责任主体更加明确,切实保障了市民们‘舌尖上’的安全。”据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记者看到,新法新增了不少条例,对原有条例中的措辞也进行了修改。比如,新法第十八条新增有“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等情形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而在新法中将“食品生产经营中”改为了“食品安全”;“有权”改为了“依法”。记者将2015年版《食品安全法》与2009年版《食品安全法》比较发现,新法新增加了4条规定,而修订内容则涉及了3条。
最严新法10月1日实施
十大亮点齐齐亮相
据成都市卫计委相关人员介绍,号称“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最突出的十大亮点包括:食品安全可全程追溯、添加剂不许可不得生产、只要有危险食品就得召回、剧毒高毒农药有禁区、批发市场须抽查农产品、网上卖食品必须实名制、保健品不得宣称能当药吃、婴儿乳粉配方必须注册、举报食品违法将受保护、监管不到位责任人将被辞职。
“全程追溯食品安全可借鉴发达国家批次管理的做法,但对于危险食品,监管部门必须到现场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市卫计委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相关部门一定要把控好市场准入关,加大检测力度,不放过任何有问题的批次产品。据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市卫计委每年都会从重大疾病防控专项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加强市疾控中心食品安全检测室、肠道病毒实验室等重点实验室建设。同时,高度关注社会热点,开展了血旺及水发食品中甲醛、散装熟肉制品及隔夜食品中亚硝酸盐等专项监测工作,并根据监测结果即时发出预警建议,提高市民对食品风险的防范意识。
专家解读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职责有何变化?
增加规定:
(一)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专家解读:本条明确规定是将风险监测工作由国家、省级卫生部门一直延伸到县级,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覆盖面和代表性。
(二)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专家解读:这是对承担风险监测工作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卫生计生部门不承担监督执法的职责,为保障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法律赋予监测采样人员的权利。
(三)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专家解读:这是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风险交流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是将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在政府、学术界、食品行业、媒体和消费者之间进行沟通和互动。
(四)第一百零四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专家解读:新增规定中明确了卫生部门报告、通报职责。医疗单位往往是最先发现食源性疾病的单位,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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