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5年雾霾检测委托购买服务力项目以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现将有关情况向潜在政府采购供应商征求意见。
一、采购文件编号:DY2015-009
二、采购名称及内容:雾霾检测委托购买服务力项目
三、单一来源采购理由
按照《全国空气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工作方案(2014版)》的要求,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我省空气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检测项目的实施单位。项目要求测定PM2.5中多环芳烃和阴阳离子。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没有检测能力,为此,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甘肃省分析测试中心、甘肃国信润达分析测试中心、兰州市环境监测站、普尼测试、甘肃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进行调研后,目前只有甘肃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有能力且愿意承担相关检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四、拟定的实施单位理由:
经多方考察论证后,该项目拟定的供应商为:甘肃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选择这家委托购买服务力的原因如下:该项目检测属有毒有害监测,对实验室要求较高,甘肃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具有此项检测的能力并且愿意承担相关检验。
五、专家评审意见
专家一 段学玲 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 高级工程师
1、通过现场实地考察,兰州市疾控中心无检验PM2.5中多环芳烃(16种)和水溶性阴阳离子(4种)相关设备,不具备相应检验能力。2、该检验项目所需检验设备精密度高,检测环境严格,质量控制要求高,检验人员技术性强,需要实验室资质齐全、管控严格。3、甘肃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符合上述要求,同意申请单位的申请意见。
专家二 杨泓 兰州市环境监测站 主任检验师
兰州市疾控中心无检验PM2.5中多环芳烃(16种)和水溶性阴阳离子(4种)相关设备,不具备相应检验能力,该检验项目所涉及致癌物需对人员有特殊防护,检出限低,省内具备此检验能力的且愿意承担的检验机构很少,根据申请单位前期调研的意见,同意甘肃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测该项目。
专家三 高海燕 兰州市环境监测站 副主任检验师
现场实地考察后,兰州市疾控中心无检验PM2.5中多环芳烃(16种)和水溶性阴阳离子(4种)相关设备,不具备相应检验能力。该检验项目任务量大,检验时限要求急,检验项目所需检验环境、检验能力要求高,且为有毒有害项目。目前省内具备相关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不多,且愿意承担相关检验的机构更少,同意申请单位的申请意见。
六、公示期限: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供应商名称及地址
供应商名称:甘肃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河路2168号
八、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李文晶 电话:0931-8184462
九、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以内以实名书面(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并同时抄送采购人。
201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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