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6024445/2014-00023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渭南市煤炭局 | 发文日期 | 2014-12-10 |
名 称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承担 安全 评价 检测 检验工 机构 |
权能名称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承办科室 | 渭南市煤炭局安全科生产科煤炭执法支队 |
政策法规依据 | 《安全生产法》第69、89条 |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
处罚标准 | 《安全生产法》第69、89条 |
办理时限 | |
联系方式 | 安全管理科 2206150 生产科 2206152 煤炭执法支队 2055278 |
申诉途径 | |
办公地址 | 上午8:00至12:00 下午14:00至18:00 渭南市煤炭局安全科生产科煤炭执法支队 |
乘车路线 | 4路车到高新交警队下向南50米路东渭南市煤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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