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福建柘荣县政府网消息,柘荣平安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近日被罚没12万余元,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柘荣平安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
2024年7月15日,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机动车安全检测线开展现场检查,在你公司主任检验员林平配合下,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了你公司车辆检测过程视频录像,并提取了相应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于7月19日对你公司尾气检验员叶增品和林然进行了调查询问,于7月22日对你公司主任检验员林平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你公司存在伪造机动车排放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具体情形为:你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12日对车牌号为闽JPD366、2023年6月15日对车牌号为闽JMR756、2023年9月6日对车牌号为闽J5785C、2023年9月12日对车牌号闽JMA266这四辆柴油车采用“加载减速法”开展机动车尾气检验,机动车检验过程中排出明显可见黑烟,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应当判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但你公司仍出具了检验结果合格的报告。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一)2024年7月15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林伏铅身份证复印件、主任检验员林平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7月19日你公司提供的尾气检验员叶增品和林然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7月19日对你公司尾气检验员叶增品和林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7月22日对你公司主任检验员林平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二)2024年7月15日我局生态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录像;7月19日对你公司尾气检验员叶增品和林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7月22日对你公司主任检验员林平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相关人员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2024年7月15日你公司提供的车牌号为闽JPD366、闽JMR756、闽J5785C、闽JMA266四辆机动车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你公司主任检验员林平、尾气检验员叶增品和林然的《培训证明》复印件、《安检机构检验人员岗位能力确认表》复印件;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录像;7月19日对你公司尾气检验员叶增品和林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7月22日对你公司主任检验员林平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节选)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12日对车牌号为闽JPD366、2023年6月15日对车牌号为闽JMR756、2023年9月6日对车牌号为闽J5785C、2023年9月12日对车牌号闽JMA266这四辆柴油车采用“加载减速法”开展机动车尾气检验,机动车检验过程中排出明显可见黑烟,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定,应当判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但你公司仍出具了检验结果合格的报告。
(四)2024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录像;闽JPD366、闽JMR756、闽J5785C、闽JMA266等四辆机动车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你公司提供的《关于闽JPD366等4辆车辆检测费用收取凭证》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共对4辆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机动车收取检验费用0.18万元,即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为0.18万元。
(五)2024年8月8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调取的2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等证据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机动车安全及尾气检测服务,执法人员现场随机调阅了你公司2024年7月16日至8月8日的车辆检测过程视频录像未发现车辆检测过程中有黑烟。你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制定了检查问题整改报告并于2024年8月8日向我局提交了检查问题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柘环违改字〔2024〕4号)的整改要求和期限整改到位。
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柘环罚告字〔2024〕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属于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9月24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关于伪造机动车排放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的裁量标准,考虑污染后果等级、经济承受能力、环境违法次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违法事实、配合调查情况、补救措施、改正态度、无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经集体审议,我局责令你公司继续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柘环违改字〔2024〕4号)要求,按规范方式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不得伪造机动车排放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同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你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小写:0.18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玖佰玖拾捌元整(小写:11.9998万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柒佰玖拾捌元整(小写:12.17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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