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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内部练习报告是否需要盖CMA章?总局最新回复了这些问题

我要测 2021-08-24 点击 487 次

导读实验室内部练习报告是否需要盖CMA?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实用范围如何?食品流通领域抽检的不合格报告是否可以作为生产环节核查处置的证据?

我要测网编辑汇总了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问答与相关部门回复。

实验室内部练习报告是否需要盖CMA章.png

1、实验室内部练习报告是否需要盖CMA章

领导,您好。
本实验室已获CMA证书,由于外部客户委托订单不足,为了维持检测能力,实验室组织人员进行CMA范围内项目的模拟测试,出具练习报告,这批报告不对外发放。请问这些在CMA范围但不对外发布的练习报告,是否需要加盖CMA章?
期待回复,谢谢。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依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可以不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食品流通领域抽检的不合格报告是否可以作为生产环节核查处置的证据?.png

2、食品流通领域抽检的不合格报告是否可以作为生产环节核查处置的证据?

总局执法稽查司的领导好!请教一个问题:食品流通领域抽检的不合格报告是否可以作为生产环节核查处置的证据?在日常执法工作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收到食品流通领域抽检的不合格报告后,对于一些理化指标、食品添加剂、重金属等指标,我、我们认为其与生产环节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可以作为案件查处的证据。但是,如果是一些微生物指标、过氧化值和酸价、一些易挥发的指标如酒精度和总酸等项目,可能由于储存、运输达不到规定要求所致,我们不建议作为生产环节行政处罚的依据。可是总局的抽检平台又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处罚,请问总局对这类情况如何掌握?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一、食品流通领域抽检的不合格报告可以作为生产环节核查处置的证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对于一些可能与生产、运输、储存等多个环节因素均有关联的不合格项目,需查明原因,确认违法主体后作出行政处罚。 

关于西部数据硬盘移动U盘实行的标准.png

3、关于西部数据硬盘移动U盘实行的标准

因为西部数据官方网站并为索搜到其硬盘、U盘生产执行的标准,故询问贵司关于西部数据硬盘移动U盘实行标准是国家指定的标准,还是企业制定的标准,作为消费者是否有知情权,企业是否应该主动公式。

标准创新管理司:

您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因此,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标准信息。

咨询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实用范围的问题.png

4、咨询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实用范围的问题

认监委领导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认监委2021年7月29日发布新版《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表1.1 适用于HACCP认证的食品链产品/服务分类中增加了--GI 易腐食品与饲料的运输和贮藏的提供。请问初级农产品(鲜肉)的配送,是否属于该类别范围?谢谢!

认证监督管理司:

您好,根据认监委2021年7月29日发布新版《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附件1“适用于HACCP认证的食品链产品/服务分类”要求,GI的类别为易腐食品与饲料的运输和贮藏的提供,包含易腐的动物产品、易腐植物产品和易腐动植物混合产品。鲜肉属于易腐的动物产品范畴。

3C问题咨询.png

5、3C问题咨询

领导您好:

我在日常工作中遇到了3C认证问题咨询,通过多方查询也未获得明确答案,特向您咨询,希望能得到权威答复。问题如下:

如果A企业本身并没有进行3C认证,但是其生产的产品需要进行3C认证,那么A企业能否委托有认证资质的B企业进行生产?如果可以的话,在商品外包装上,A企业在包装上写自己是委托方,B企业是生产方,然后3C标志用B企业的是否合法?如上述标注不合法,外包装上怎样标注才合法?

认证监督管理司:

可以委托生产。在产品出厂前应取得委托企业作为生产者、被委托企业作为生产企业的CCC认证证书,不能直接使用生产企业(被委托企业)或其他企业作为生产者的CCC认证证书。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此类情况可能涉及ODM模式,即生产企业利用同一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同一产品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依据与生产者的相关协议等文件,为一个或多个生产者设计、加工、生产相同产品的委托生产制造模式。详情可查阅《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认监委2009年第30号公告)

编辑:张圣斌
[来源:我要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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