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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企业曾因售过期食品,两度被罚,竟再被曝出篡改标签、食品“翻新”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1-06-08 点击 62 次

导读去年,被多家媒体数次曝光经营过期食品的谊品生鲜,今年再次被曝出纂改标签事件。

安徽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旗下谊品生鲜因安徽省合肥市一门店售卖过期食品两度被罚引社会关注。去年8月,多家媒体曾报道谊品生鲜(合肥春天店)因经营过期食品被罚款1万元。今年5月,该店再次因销售过期食品被罚款8.5万元。其间,谊品弘科技整改得怎么样?事实证明不容乐观。

过期食品1.jpg

谊品生鲜(合肥幸福家园店)

篡改食品日期标签

2021年3月16日,中国质量新闻网调查人员在谊品到家合肥仓库发现,从业人员将盒装千禧小番茄3月14日的日期标签撕掉,重新贴上3月17日的标签。

值得注意的是,个别从业人员将已撕掉标签的红色“千禧小番茄”倒出部分,然后再加入部分黄色小番茄,并重新贴上“五彩小番茄”3月17日的标签。

一套熟练的流程下来,千禧小番茄“变身”五彩小番茄,身价变高了;3月14日日期标签被改成3月17日,日期也变“新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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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将日期标签撕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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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将红色千禧小番茄倒出部分再加入黄色小番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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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重新贴上“五彩小番茄”3月17日的标签

曾因售过期食品两度被罚

调查发现,该企业旗下门店曾因食品安全问题多次被罚。

2021年1月5日,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徽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春天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山林杂粮蛋”(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12日,保质期为常温下45天)已超过保质期;“老干妈香辣菜”(生产日期为2019年10月26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

安徽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春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老干妈香辣菜”和“山林杂粮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于当事人因同一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山林杂粮蛋”和违法所得1.4元,并罚款8.5万元。

另外,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曾于2020年8月18日对上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经营的散装食品未在容器和外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包望)市监罚〔2020〕8号]。

除了因售过期食品被罚,安徽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还曾因涉嫌经营不合格鳊鱼、不合格蔬菜两次被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罚字(2020)83号]显示,2020年4月28日,安徽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蔬菜被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5424.8元。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罚字(2020)346号]显示,2020年11月24日,安徽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鳊鱼被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50069.8元。

公开信息显示,安徽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为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谊品弘科技主要有养殖基地、种植基地、海鲜批发平台、高档餐饮、谊品生鲜折扣店、谊品到家线上平台等业态。

律师:篡改标签、以次充好违反相关规定

对于调查中谊品到家合肥仓库存在的上述现象,本网向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汪艳祯咨询。汪律师表示,针对谊品到家仓库出现的私自篡改标签的情形,其实质是食品经营企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等内容的义务,导致相关食品的检验记录不属实,从而使过期食品流向市场,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0条、54条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有义务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生产日期等内容,并应定期检查库存商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律师指出,这种销售不合格产品、以次充好的行为,作为消费者可以充分行使其享有的社会监督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针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及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中国质量新闻网向重庆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致函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但截至发稿未收到其正式回函。

对此,本网将持续关注。

编辑:李垚熹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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