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由来自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CTI特殊食品及日化用品产品线技术经理邹艳琴进行直播第二讲!邹老师分享的主题为“中国化妆品标签要求及宣称禁用语”。会中对中国化妆品标签相关法规、化妆品标签要求详解和宣称禁用语三方面进行介绍,助力企业减少标签标识错误和产品宣称的不符合性。会中大家积极交流,反馈热烈,现将会中网友提出的经典问题及讲师的专业解答进行分享。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有没有提及纳米材料,化妆品使用说明和标签的规定中也暂无对安全性比如纳米材料的使用相关内容。
与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比,我国对彩妆类化妆品的全成分标识与国际要求除了语言和欧盟要求标注香精过敏原外,要求基本一致。另外,标签上必须标识的警告语我国主要依据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欧盟为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
对于特证批准文号要标注,进口非特备案文号必须标注,国产非特备案文号不强制。
条码尺寸应符合《GB 12904-2008 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6.1.8 符号尺寸与放大系数的规定。
委托方不可以用“出品方”这个词,因为广东药监在广东化妆品生产安全大讲堂(总第16期) 《国产非特化妆品备案及法规政策趋势》培训时,提出企业信息不得带“??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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