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获悉,近日,认监委 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2018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数据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认实联〔2018〕38号),决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监委会同生态环境部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分别抽取100家左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10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检查。
文件如下:
认监委 生态环境部
关于开展2018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数据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局,各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促进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全面提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和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开展2018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数据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组织形式
1.全面自查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厅(局)自行或者联合组织对行政区域内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全面自查,加大现场“双随机”检查的比例,同时应要求全部机构按照《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上报2017年年度报告并开展2018年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的通知》(认办实函〔2018〕16号)开展自查,并通过“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网上提交本机构自查情况,严肃查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
2.专项检查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监委会同生态环境部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分别抽取100家左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10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检查。
检查组由认监委、生态环境部各自选派检查人员组成,相关检查实施工作由认监委、生态环境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策划组织安排。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厅(局)配合实施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对社会公开。
(二)检查内容
主要包括资质认定和监测能力范围、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标准物质使用、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情况;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检查依据的检查表具体见附件(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时采用A+B表,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时采用A+C表)。
(三)检查手段
推行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管信息化终端系统”(简称监管APP系统),推动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互联网+监督管理”机制及大数据平台建设的完善。
(四)时间安排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厅(局)自行组织开展的全面自查工作,应于7月30日前分别向认监委、生态环境部报送检查计划,并于10月31日前报送检查结果。
认监委会同生态环境部于7月初完成专项检查的各方面准备工作,于7月至9月实施现场检查,11月底前形成专项检查报告和处理结果,12月底前向社会通报检查情况。
二、工作纪律
专项检查工作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
三、联系方式
本通知相关事项的解释,可联系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监督管理处、生态环境部监测司环境统计与监测质量管理处、生态环境部大气司机动车处、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质管室。
认监委联系人:张世鹤、郭栋
联系电话:010-82262768、82262733
传真号码:010-82260754
电子邮箱:zhangsh@cnca.gov.cn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认监委实验室部部监督管理处(100088)
生态环境部监测司联系人:杨嘉玥
联系电话:010-66556824
传真号码:010-66556824
电子邮箱:zhiguanchu@mep.gov.cn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100000)
生态环境部大气司联系人:汪涛
联系电话:010-66556234
传真号码:010-66556284
电子邮箱:jidongche@mep.gov.cn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100035)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系人:杨婧
联系电话:010-84943042
传真号码:010-84943169
电子邮箱:yangjing@cnemc.cn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院乙(100012)
附件:2018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数据质量专项检查表(A表、B表、C表)
附件
2018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数据质量专项检查表(A表)
机构名称 | |||
联系人姓名、职务 | 电话、手机号 | ||
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编号 | 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其他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适用时) | 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其他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适用时) | 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其他资质认定证书编号3(适用时) | 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实验室认可证书编号(适用时) | 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检查组人员名单 | 检查时间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符合、不符合或不适用)及描述(包括作为证据的材料名称、清单,文件号等) |
1 | 依法设立并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2 | 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 |
3 | 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 | |
4 | 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 | |
5 | 相关情形发生变化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变更手续 | |
6 | 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确保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 | |
7 | 定期上报相关信息 | |
8 | 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 | |
9 | 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 | |
10 | 接受资质认定部门监督检查 | |
11 | 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 |
12 | 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真实 | |
13 | 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 |
14 | 依法使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 |
15 | 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 |
16 | 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 | |
17 | 具有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 | |
18 | 盲样考核(现场目击试验) |
2018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数据质量专项检查表(B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符合、不符合或不适用)及描述(包括作为证据的材料名称、清单,文件号等) |
1 | 不得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提供虚假监测报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 |
2 | 应建立覆盖能力范围内的监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 |
3 | 监测机构应配备与能力、业务量相匹配的设备,仪器设备应经过量值溯源。 | |
4 | 标准物质可溯源,关键试剂和耗材经过质量检查。 | |
5 | 监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程序,定期参加能力验证或机构间比对活动。应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并对质量控制结果进行评价。 | |
6 | 应确保工作环境满足监测要求。 |
2018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数据质量专项检查表(C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符合、不符合或不适用)及描述(包括作为证据的材料名称、清单,文件号等) | |
1 | 采样环节 | 受检车辆是否与证件不一致 | |
2 | 采样探头未插入抽检车辆尾气管或插入深度不满足标准要求 | ||
3 | OBD灯报警状态下取得检验合格报告 | ||
4 | 受检车辆尾气管道有孔隙或裂隙 | ||
5 | 气体采样系统是否连接完好 | ||
6 | 其他致使采样管不能采集到真实样本的行为 | ||
7 | 分析测量环节 | 未按要求监测发动机转速 | |
8 | 未正确录入车辆信息和基本参数 | ||
9 | 现场标定是否通过 | ||
10 | 现场泄漏检查是否通过 | ||
11 | 人为设定检测参数导致结果失真 | ||
12 | 其他擅自更改分析检验结果的行为 | ||
13 | 数据传输环节 | 检验机构留存的排放检验结果或检验报告是否与已上传至环保部门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的排放检验结果或检验报告一致 | |
14 | 对未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车辆提供合格的排放检验结果或检验报告 | ||
15 | 环检机构按照生态环境部《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附录A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公开 | ||
16 | 未通过环保检验领取检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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