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计量法》、《环保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我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环境检测/监测机构都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监委)的资质认定。质量管理体系是由检测机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的。该体系通过对出具数据涉及到的人员、检测设备、检测样品、检测方法、环境条件等要素的管控,实现对检测/监测机构监测活动的全过程管理,保障检测/监测数据质量。
我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在保持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的基础上,强调了我国法律法规对检测机构的强制性考核要求,是一项政府行政许可。通过资质认定表明该机构所出的数据、结果具有了法律效力。资质认定的核心是考核评价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具备持续改进的能力。
环境保护系统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均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资质认定。
一、历史沿革
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1987年发布的《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将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考核称为计量认证。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将计量认证改名为资质认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应当遵守该办法。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替代《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与该办法同时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检验检测机构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资质认定评审的依据。
二、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内容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主要依据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该准则借鉴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17025:2005,保留了法律法规和政府对检测机构的强制性要求,核心内容为检测机构在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样品、检测方法、环境条件及影响数据质量各工作环节等应当满足的基本管理要求。
各环境监测机构据此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往往是厚厚的几本书,包括机构预期达到的质量目标、人员和设备配备、影响数据质量相关工作的程序性规定和管理办法,主要仪器和特殊方法的操作步骤规定,以及监测工作全过程关键操作步骤的各种记录表格格式等,即我们常说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
三、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上世纪90年代末,各环境监测机构开始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此后,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6年发布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积极参加监测资质认证”;2007年发布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要求:“各级监测机构应当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2011年环境保护部发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规定了环境监测质量体系的基本要求。目前,各环境监测机构均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和要求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
四、资质认定情况
各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监委)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资质认定评审。其中省级环境监测站由认监委的国家计量认证环保评审组(日常管理工作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评审,资质认定证书为国家级。省以下监测机构由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评审,资质认定证书为省级。
目前,全国所有的省级环境监测站以及省以下环境监测站均获得了资质认定证书。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