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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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 | 中文 |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贮存、配伍及焚烧处置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不包含专用多氯联苯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以及新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与施工、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建成后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 已发布专项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者环境保护标准的专用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执行其专项标准。 危险废物熔融、热解、气化等高温热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若无专项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者环境保护标准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锅炉和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本标准代替GB 18484-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相关公告: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三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公告(2020年 第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