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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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 | 中文 |
DB14/ 1929-201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及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 t/h及以下蒸汽锅炉以及65t/h以上非发电蒸汽锅炉,以燃油、燃气、燃生物质为然料的各种容量的蒸汽锅炉(含发电);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