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浏览次数 | 197次 |
下载次数 | 0次 |
资料大小 | 310.9KB |
格式 | |
语言 | 中文 |
DB51/ 2672-2020 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成都市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70KW以上的热水锅炉、各种容量的汽水两用锅炉、热风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煤机炉。 相关公告: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