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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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 | 中文 |
本文件规定了池塘养殖的产地环境、池塘、池塘放养前准备、苗种、养殖管理、鱼病防治和捕捞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青、草、鲢、鳙、鲤、鲫、鳊、鲂和河鲈等广温性淡水食用池塘养殖品种,其他品种、品系的鱼类池塘养殖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冷水性鱼类、龟鳖类、蟹类、贝类和虾类等特种养殖。 文本来自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相关公告: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用水定额 第13部分:白酒和啤酒》等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2021年标字第4号(总第2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