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则适用于检测实验室、校准实验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防护水平三级、四级除外)、检验机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和能力验证提供者等相关机构的认可收费。 本标准于2019-04-01被CNAS-RL03-2019 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代替 废止依据:关于发布CNAS-RL03:2019《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的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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