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662-2007 合成氨(中型)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能力小于30万吨/年及大于10万吨/年,以煤(包括无烟块煤、加工型煤、水煤浆)为原料生产的合成氨(中型)生产工艺所生产的合成氨单位综合能耗限额的消耗指标考核,也是合成氨(中型)企业对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的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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