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永宁县机构改革方案》(永党办发〔2024〕3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永宁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牌子。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场监管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及县委、县政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穿市场监管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等。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落实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深化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落实行政管理中承担的执法职责和法制审核职责。组织查处各类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负责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推进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落实产品(商品)质量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质量奖励推荐申报工作。
(六)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七)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依法承担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药品安全规划,推动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按规定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重要信息报告制度。承担永宁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备案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计量与认证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监督管理计量器具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计量强制检定工作。监督规范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依法对计量技术机构和计量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十)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管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执行。负责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推行。
(十一)负责全县知识产权工作。组织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规划、政策和制度。承担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指导和处理知识产权争议、维权援助、纠纷调处。
(十二)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和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建立药物滥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预警、评价机制。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应急体系。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负责全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等特殊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四)强化对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执法、法制审核职责,具体负责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工作。监督指导市场监管所的执法工作。
(十五)贯彻落实党中央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及县委、县政府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十六)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职能转变。
(一)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提高地方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二)严守安全底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依法监管,强化风险管理,推行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四)提升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发展。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六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职责分工。卫健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会同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负责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不出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卫健局提出建议。
(二)食品(含预制菜)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有关职责分工。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添加剂、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商投局负责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负责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其系统维护、信息监测和采集、分析等工作。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食品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和安全事故追溯以及监管等工作。按照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由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农业农村局、商投局等部门建立健全部门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建立食品安全生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研究解决涉及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加强协调配合与衔接,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三)药品流通管理工作有关职责分工。商投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
(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职责分工。市场监管局牵头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具体负责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教体局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负责对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的行政检查。
(五)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工作有关职责分工。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综合监管,具体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监管,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执业药师配备情况及其执业活动进行监管。医保局负责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六)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特种设备监管工作有关职责分工。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特种设备综合监管,依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管。商投局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与符合条件的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住建局依法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落实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制度。交通局对取得许可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车辆监管;依法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的行为。
(七)成品油流通领域监管工作有关职责分工。商投局牵头协调全县开展成品油流通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具体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监管。发改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成品油保障工作。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生产、加工、经营类企业登记注册监管,负责生产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成品油市场的计量、成品油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和涉及油品方面广告的监管。公安局负责成品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监管。财政局负责督促各执法部门做好成品油市场管理中罚没收入的收缴入库工作。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负责对相关部门查处的假劣油品责成企业交由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避免产生二次污染;负责对成品油生产、批发、零售经营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负责对工地、矿山、物流园区等区域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车辆的尾气监测。交通局负责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监管。应急管理局负责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
(八)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监管工作有关职责分工。商投局依法开展直播带货发展促进工作,牵头推进直播带货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协调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直播带货开展各自领域监管。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以直播带货方式营销的网络交易平台、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监管,对直播带货营销行为进行监管。县委网信办依法对直播带货信息内容、信息服务实施监管,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管,开展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监管工作。
(九)殡葬服务管理工作有关职责分工。民政局牵头负责殡葬领域监管,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改局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开展殡葬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丧事活动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查处私自改装车辆运输遗体的行为。司法局负责对因殡葬问题引起的纠纷和诉讼,协调做好调解工作。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建设殡葬设施以及占用耕地建坟等行为;负责对辖区重点散埋乱葬区域及其他荒山、荒地、荒滩的监管;负责对在农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建坟修墓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占用林地、草地、自然保护地、湿地建设殡葬设施和私建坟地等行为。综合执法局负责对违规占用城市道路治丧等殡葬行为进行查处。文旅局负责对治丧活动中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监管;负责对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散埋乱葬坟墓的整治;对文物保护区等范围内建坟修墓行为进行监管。卫健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进行监管。市场监管局负责规范殡葬用品市场的管理,查处非法经营、销售丧葬用品以及殡葬行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查处殡葬领域乱收费、价格违法等行为。应急管理局指导民政局对殡葬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县委统战部(宗教局)负责对清真寺宗教人员利用农村公益性墓地(历史埋葬点)从事营利活动行为进行查处。
(十)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工作有关职责分工。教体局牵头负责校外教育培训领域综合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资质条件、经营活动、培训服务行为等监督检查,主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行监管。工信和科技局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等进行监管。文旅局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等进行监管。发改局对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制定、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与失信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共享发布进行监管。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行为进行监管。人社局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进行监管。住建局对校外培训机构依法订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及有关消防资质进行监管。市场监管局对校外培训机构登记情况、收费、广告等进行监管。
(十一)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监管工作有关职责分工。人社局牵头负责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综合监管,具体负责对新就业形态平台企业和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合作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制度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管,监督指导新就业形态平台企业加强民主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备案)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非法扣押求职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物件和违法用工、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以及由此衍生的涉嫌强迫劳动、以介绍工作为名非法收取劳动者财物或以其他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依法开展骗领失业保险基金专项整治。市场监管局对新就业形态相关企业发布招聘广告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新就业形态相关企业进行监管;对无照经营的企业进行监管。
(十二)非法集资活动监管工作有关职责分工。财政局牵头负责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商投局负责对发卡企业和零售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的监管。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监管。
(十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有关职责分工。商投局牵头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综合监管,具体负责零售业、餐饮住宿、居民生活服务业等领域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监管。文旅局负责文化娱乐、演出市场、旅游市场等行业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监管。卫健局负责卫生健康领域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监管。市场监管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预付卡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和不正当价格的监管。教体局负责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卡经营活动的监管。
(十四)新型文化娱乐场所监管工作有关职责分工。文旅局牵头负责对新型文化娱乐场所的综合监管,具体负责依法对新型娱乐场所建立相关安全制度情况进行监管,对娱乐活动内容进行管理,并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及时处置违法违规问题;会同相关单位对开展大型营业性演出的新型娱乐场所,对杂技表演等危险性较高的演出项目,督促演出举办单位做好演员和现场观众的安全防护等工作。公安局负责对新型文化娱乐场所建立内部责任制和巡查制度、治安状况进行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审批局负责依法做好新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新型娱乐场所特种设备安全进行综合监管;对新型娱乐场所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住建局负责履行燃气安全的行业监管职责,负责新型娱乐场所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工作。
(十五)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监管工作有关职责分工。住建局牵头负责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综合监管,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进场材料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主要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质量等。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材料质量实行监督检查,抽查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建筑材料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十六)经营性自建房监管工作有关职责分工。住建局牵头负责经营性自建房跨部门综合监管,具体负责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十七)月子中心监管工作有关职责分工。商投局负责牵头完善月子中心行业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服务标准规范。卫健局对月子中心从事医疗诊疗活动进行监管。人社局负责对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认定,保护劳动保障权益等职责。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发布违法广告、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网络餐饮外卖服务监管工作有关职责分工。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网络餐饮外卖服务监管工作,具体负责网络交易平台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商投局负责制定餐饮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人社局负责外卖配送的劳动保障、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公安局负责外卖配送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管。
(十九)共享单车监管工作有关职责分工。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共享单车行业管理和统筹协调,查处占用盲道、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公安局负责对盗窃和故意损毁共享单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共享单车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维护交通秩序。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共享单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烟花爆竹监管工作有关职责分工。审批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安全销售措施。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和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和公共安全管理。市场监管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
(二十一)校外托管场所(含小饭桌)监管工作有关职责分工。市场监管局会同教体局共同牵头负责校外托管场所综合监管工作,其他职能部门按分工配合做好校外托管场所监管工作。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本县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教体局负责督促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定期统计并上报学生所到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的名称及数量,并将统计汇总情况向卫健局、市场监管局通报。卫健局负责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审批局负责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的核发。
(二十二)电动自行车(含电动摩托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有关职责分工。工信和科技局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国家标准的宣传和落实,指导电动自行车生产(组装)和配套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提升安全规范化能力。市场监管局负责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查处违法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查处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行为,打击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加强电商平台监管,对网络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的监管,依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查处电动自行车及配件销售等单位拆除限速器、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擅自改装关键性组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销售、非法改装非标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改装车辆的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公安局负责落实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相关制度,确保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依规登记;负责路面执法管控,严管严查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行使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对执法及事故查处中发现的涉及非法改装、违法生产销售等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优化电动自行车通行条件,科学合理分配路权。自然资源局负责将新建居住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纳入相关规划条件及项目配套,并按要求实施。住建局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架空层安全巡查,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积极协调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负责对符合法规规定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架空层场所(含充电设施)开展消防设计审查。生态环境永宁分局负责强化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拆解回收过程的安全管控,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规定管理,防范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过程的环境安全风险。综合执法局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停放和运营管理,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
(二十三)城镇燃气监管工作有关职责分工。住建局牵头负责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综合监管,具体负责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实名制购气及燃气设施定期巡检、维护,依法落实入户安检及开展燃气安全使用宣传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局负责燃气充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燃气充装单位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和报废处理;负责城镇燃气领域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负责生产、销售环节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相关产品质量监管,依法处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操纵燃气市场价格、垄断、不正当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交通局负责燃气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和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燃气运输的行为。商投局负责督促餐饮经营主体规范安装和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切断装置和连接管。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监管,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
(二十四)粮食管理有关职责分工。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含食用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监管局负责粮食(含食用油)进入食品批发、零售市场或加工企业后质量安全监管。
第七条 市场监管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市场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督查落实重点工作任务,承担保密、信访、舆情、统战、政务公开、信息化、效能目标考核等工作。承担综合性、重要性文件、文稿的起草。负责市场监管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协调相关部门对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政府采购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非税收入及罚没收入的汇缴、统计工作。承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出国(境)人员管理。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单位党群工作。负责全局政风整顿和机关形象监督检查工作。对仪容着装、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和坚守职业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受理和核查处置干部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的检举。
(二)法制室。承担市场监管领域依法治县和法治政府建设及普法相关工作。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落实规范行政事权划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和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承担或参与法制审核及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三)个体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室。拟订实施信用监管的具体措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宁夏)在全县相关部门的数据采集和应用推广。组织指导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工作。落实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管理办法,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主体的信用修复工作。承担商事制度改革牵头任务,对事中事后“双随机、一公开”进行检查指导。指导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开展党建工作。
(四)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室。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物的管理。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环节专项整治工作。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管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五)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室。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流通环节特殊食品、食盐质量监管。承担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拟定并监督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和指导开展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各类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六)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室。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指导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承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药源性兴奋剂等特殊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及抽检工作。
(七)保健用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室。负责保健用品、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化妆品监督抽样。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组织实施化妆品应急管理。承担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八)价格监督及反不正当竞争管理室。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监督检查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价格和收费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和收费违法案件。受理、查处检查价格投诉举报。组织实施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组织开展社会价格监督活动。参与全县价格调控、监测、检查和价格服务等工作。组织实施、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配合有关反垄断调查及执法工作。
(九)知识产权及市场规范(删除)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室。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及专利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承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负责全县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组织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指导消费环境建设,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广告产业发展。负责消费举报投诉的受理、处置和跟踪督办,落实诉求数据统计分析,推进投诉信息公示。推进消费纠纷在线投诉和处理。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室。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制度、措施并实监督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组织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指导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
(十一)质量标准计量监督管理室。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组织落实质量奖励制度。组织实施工业产品质量县级监督检查。承担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监督检查标准的实施。监督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工作。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管理制度。监督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监督管理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及市场计量行为。监督管理法定、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和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依法管理认证认可工作,监督管理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资格及其检验活动,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
(十二)综合应急管理室。承担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综合协调食品药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拟订食品安全重大整治活动、联合检查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拟订全县食品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全县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负责全县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并及时做好发布预警工作。
第九条 市场监管局设下列派出机构:
1.执法稽查队。
指导查处市场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承担组织查办、督查督办上级部门交办的跨区域案件和辖区重大、复杂案件。协调落实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
2.宁和市场监督管理所、杨和市场监督管理所、望远市场监督管理所、李俊市场监督管理所、闽宁市场监督管理所。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的管辖区域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以及价格、广告、计量、标准化、认证管理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和落实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负责知识产权工作;开展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营造和谐有序的营商环境;负责辖区市场监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依法受理处理消费举报投诉,开展消费环境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负责辖区市场监管领域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配合辖区乡镇(街道)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十条 市场监管局行政编制66名。设局长1名(兼任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副局长3名,派出机构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其中:执法稽查队长1名,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5名。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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