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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企业标准、3C认证等,总局回复汇总来了!

我要测 2024-08-22 点击 51 次

导读GB 17625.1-2022标准过渡期适用,备案企标与国标冲突时,备案企标是否还有效等,总局回复汇总来了!

一、GB 17625.1-2022标准过渡期适用

问:GB 17625.1-2022标准2022/12/29发布,2024/7/1生效,该标准替代原有GB 17625.1-2012标准,现新标准已经生效,但未在网上查到有过渡期说法,请问2024/7/1前生产的且依据旧标准GB 17625.1-2012测试的产品现在是否能够销售,还是说得召回销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GB 17625.1-2022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22年12月29日发布,2024年7月1日起生效,过渡期为一年半的时间。自2024年7月1日起,GB 17625.1-2022生效,自此之后销售的产品需符合现行有效的标准。

回复部门: 标准技术管理司

二、备案企标与国标冲突时,备案企标是否还有效

问:您好!请问当备案企标中限值与国标限值冲突时,企标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例如:食用油备案企标中铅的限值为0.1mg/kg,苯并芘限值为5μg/kg,而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铅的限值为0.08mg/kg,苯并芘限值为10μg/kg,此种情况下,企标是否因设置指标未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废止,铅和苯并芘的判定均应使用GB 2762-2022,还是铅使用GB 2762-2022判定,而苯并芘使用备案企标判定。食品安全抽检过程中有遇到很多这种企标未及时更新的情况,请帮忙解答,谢谢!

答: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否则企业标准的相应技术指标无效,应及时改正。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企业标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具体请咨询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三、3C问题咨询

问:我在日常工作中遇到了3C认证问题咨询,通过多方查询也未获得明确答案,特向您咨询,希望能得到权威答复。问题如下:如果A企业本身并没有进行3C认证,但是其生产的产品需要进行3C认证,那么A企业能否委托有认证资质的B企业进行生产?如果可以的话,在商品外包装上,A企业在包装上写自己是委托方,B企业是生产方,然后3C标志用B企业的是否合法?如上述标注不合法,外包装上怎样标注才合法?

答:您好,留言收悉,答复如下: 此类情况通常称为ODM模式,即生产企业利用同一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同一产品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依据与生产者的相关协议等文件,为一个或多个生产者设计、加工、生产相同产品的委托生产制造模式。详细规定可查阅CNCA-00C-002:2009《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https://www.cnca.gov.cn/hlwfw/ywzl/qzxcprz/ssgz/art/2021/art_dc8623c0d4bb4c7fb7790e4b064e212a.html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您所述问题中,生产企业原有的CCC认证证书不能直接使用。应获得委托方作为生产者(制造商)、被委托方作为生产企业(生产厂)的CCC认证证书。产品包装上列明的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生产厂)应真实有效并与认证证书内容一致。

回复部门: 认证监督管理司

四、企业标准公开

问:问题一:企业已经在产品标签上表明执行的企业标准,是否视为已履行自我声明公开义务,是否强制要求企业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如果企业标准中涉及制造工艺需要保密呢。
问题二: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已经修改为国家推荐标准,但是企业尚未更换商品包装,包装上标注的仍为原国家标准,这种行为是否违法,罚则是什么呢。

答:1.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将产品或者服务的执行标准信息进行自我声明公开。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包含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相应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等有效内容的企业标准文本。企业在编制企业产品标准时,应注意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2.企业明示执行的标准已经失效的,企业应及时改正。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标签标注的及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五、企业标准信息公示问题

问:您好,请问在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第一句说实行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不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需要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
第二句中的公开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是什么意思呢?那是又要公开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吗还说说只要在包装上注明就算公开了呢?

答:国家实行企业标注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主要是指企业生产的产品所执行标准的信息应该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并接受监督。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可以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产品执行标准信息除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之外,还应在产品包装标志上标注。

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编辑:张圣斌
[来源:我要测]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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