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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印发 未达要求将暂停或终止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中国质量报 2024-08-19 点击 53 次

导读其中明确,未达到任意一项基本条件的团体标准组织,建议暂停或终止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并对照《指标体系》进行改进,或与有能力的团体标准组织联合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

近日,国家标准委组织编制并印发了《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引导团体标准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制定原创性、高质量标准,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

《指标体系》共设置一级指标4项、二级指标21项、三级指标59项,其中包含编制机构、人员数量、申投诉机制、收费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18项基本条件。其中明确,未达到任意一项基本条件的团体标准组织,建议暂停或终止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并对照《指标体系》进行改进,或与有能力的团体标准组织联合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

《指标体系》要求开展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满分为100分,评价结果95分以上为三星级,85分至94分为二星级,70分至84分为一星级。

根据国家标准委同期印发的通知要求,团体标准组织应按照《指标体系》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自我评价,并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应客观真实。新成立的团体标准组织应于团体标准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自我评价并公开结果。各有关部门要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据《指标体系》指导相关团体标准组织进行能力建设,引导相关产业链上下游或同类团体标准组织联合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在政策制定等工作中可按程序重点采信评价结果为二星级及以上团体标准组织所发布的团体标准。

国家标准委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加大《指标体系》培训和宣传力度,强化对辖区内团体标准组织的监督和管理。国家标准委将适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组织培优试点工作和团体标准组织合规检查。


编辑:张圣斌
[来源: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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