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新标元认证(上海)有限公司被处罚款 80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46100元。
当事人:新标元认证(上海)有限公司
经查,在 2023 年认证从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新标元认证(上海)有限公司在从事认证活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违反 CNAS-CC01:2015《管理体系认证要求》9.1.3.3 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2.1 与 5.2.2 的规定,未按时对十家获证组织实施监督审核,且未对相关认证证书实施暂停、延期、暂停到期后撤销处理;
2.违反 CNAS-CC01:2015《管理体系认证要求》9.4 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2.1 的规定,在对八家获证组织开展现场审核时减少了审核时间;3.违反 CNAS-CC01:2015《管理体系认证要求》9.4.4.2 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 的规定,在对获证组织开展现场审核时,遗漏了审核当天涉及的具体配送活动项目的现场审核程序。当事人在从事问题 1 的认证活动中未收取相关费用,故无违法所得;在从事问题 2 和问题 3 的认证活动中收取认证费用(即违法所得)共计 46100 元。案发后,本局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向当事人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至 2024 年 1 月 25 日,当事人已完成对上述问题的整改,按照要求对十家获证组织的证书予以了撤销;对减少、遗漏审核程序的获证组织补充了审核。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认证从业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实确认表》和相关证据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认证审核档案、认证合同、CNCA 系统截图、整改材料等。本局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4〕152023006273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
违法行为一:当事人未按时实施监督审核,且未对相关认证证书实施暂停、延期、暂停到期后撤销处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规定,构成未对认证的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的行为。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开展违法认证活动 10 次以下、涉案金额 10 万以下、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无社会影响等 5 项情形属于从轻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6 个月以上等 1 项情形属于从重裁量因素。
故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 80000 元。
违法行为二:当事人在认证过程中减少审核时间以及未对审核当天涉及的具体配送活动项目现场实施审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的规定,构成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行为。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开展违法认证活动 10 次以下、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三个月、涉案金额 10 万以下、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无社会影响等 6 项情形属于从轻裁量因素。故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1.罚款 80000 元;
2.没收违法所得 46100 元。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壹拾陆万元整(大写)、违法所得肆万陆仟壹佰元整(大写)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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